近期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 , Walkers 成功代表 China Branding Group Limited (官方清算) 的共同官方清盘人 ("共同官方清盘人"), 关于债权人对共同官方清盘人拒絶其部分债务索偿证明的上诉 。 在驳回债权人上诉中, 大法院 (McMillan 法官) 于 2019年1月23日作出有力的判决并在拒絶债务证明时采用 Re Ardon Maroon Asia Master Fund 里所载的原则。特别是,法院确认,债权人有责任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明,即其索偿乃以实际的债务为基础。

不同寻常的是,债务证明上诉中,上诉程序持续约18个月,并涉及数日的审訉,包括盘问有关证人及诸如上诉人声称担保权益的豁免、不可推翻承诺及有效性或其他方面等问题的加洲法专家证据。 在听取为期三天的口头证据及双方首席大律师作出的详细提交意见书后,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理由为上诉人证据未达到清盘中确定债务存在规定的证据标准,超出共同官方清盘人在裁定债务索偿初步证据所承认者。

在考虑各方专家的证据时,法院亦对专家在该等情况中的职责提供有用的指引。McMillan 法官依赖英国著名案例The Ikarian Reefer所载的原则并厘定上诉人专家拥有代表上诉人的历史尤为重要。 其得出结论,法院不能忽视上诉人专家对法院及其客户拥有相互冲突的职责的可能性并注意到法院在有关情况中必须高度小心谨慎行事。

尽管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与各体案件的事实相关, 债权人及开曼群破产从业人员仍可能对判决有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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