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印发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7日,国资委在其官网公告了《暂行规定》。针对目前普遍的国有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参与市场投资的情况,《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财产份额的登记管理,以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

一、《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全文共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国有出资企业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应作国有权益登记的主体范围、登记情形(占有、变更、注销)、登记程序以及未按要求登记的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一)应作国有权益登记的主体范围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应作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的主体为: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所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论出资企业通过何种投资方式(出资入伙或者受让),亦不论出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大小。因此,判断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当进行国有权益登记,即判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为以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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