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的快速传播与扩散,全国部分医院出现医疗物资短缺、储备不足的情况,数十家医疗机构发布公告,接受社会捐赠。2020年1月28日,三门峡两家医院因没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合法公开募捐而被民政部门叫停,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以及医疗结构接受捐赠的社会问题被广泛关注。2020年2月5日,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用法律武器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攻坚战"保驾护航。

一、医疗机构慈善方式的合法性论证

(一)明确慈善募捐的资格要求

根据我国《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要求,为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特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并由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公开募捐,也不存在兜底性条款进行补充,因此医疗机构公开募捐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二)医疗机构作为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

非典期间,北京紫竹药业于2003年5月10日将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复方樟柳碱注射液及神竹活性蛋白口服液捐赠给小汤山医院。 1从5月7日开始,海尔全国各地工贸公司陆续向各工贸所在地的共137家收治非典的医院,捐赠总计数百套的健康家电套装,以改善抗击非典最前线的医护环境。 2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于2003年5月27日通过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向北京小汤山医院、解放军302医院、解放军309医院三家非典定点收治医院捐赠30台全屋中央净水机,以提高医院饮用水品质,表达对广大医务人员的关爱之情。 3

非典时期便有多家医院接受来自社会的直接捐赠或来自慈善机构的间接捐赠,用来提高医疗救治水平与改善前线医疗环境。

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医院作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有资格在其医疗物资紧缺之时接受社会直接或间接的捐赠。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我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分别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曾有媒体报道,作为非武汉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和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某"莆田系"医院,却能比一线的医护人员和救治机构更及时的获得更大量的紧急医用物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现在的主要途径还是以近距离飞沫传播、间接接触传播为主。对于在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面对已感染患者或疑似患者却没有足够的口罩进行个人安全的保护,便是将自己完全置于危险之下。

除了医疗物资的不合理分配,将其他省份无偿捐赠的蔬菜转手卖给城中百姓的行为同样使人们对这座城市的慈善机构的工作开展持怀疑态度。无论售价是否低于市价,无论最后款项的用途如何,将无偿的捐赠物、将同胞们的爱心商品化的行为加深了公众对于武汉红十字会的质疑,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整个城市组织调配能力的缺失。

一方面,由于民众已逐渐失去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另一方面,慈善机构本身存在人员不足、程序化严重、效率较低等问题,加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出现使捐赠数量猛增,医疗机构并不能及时从慈善组织获得紧缺的物资。由于上述原因,在当前医疗物资供给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物资的迫切需求的情况下,医院根据自身需求,向社会求助,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也促使越来越多捐赠人选择直接向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二、医院接受捐赠的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已有数十余家医院对外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对于已募集的物资及捐款,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应从以下方面做到:

(一)接受捐赠前

1.合理进行捐赠预评估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对预评估重点内容进行规定: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卫生计生单位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3)捐赠接受必要性;

4)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5)捐赠实施可行性;

6)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7)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8)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9)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10)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11)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2)卫生计生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将上述法规与医院实际相结合,第一,医院应对捐赠人资质进行审查。捐赠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为自然人,则需审查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单位和岗位;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审查其营业执照、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与捐赠物品有关的生产经营资质,或与受赠单位是否存在采购交易关系、是否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权利和主张。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及不正当交易的产生于出现。

第二,医院须对捐赠物品质量进行查验。本次新型冠装病毒所接受的物资主要为口罩、医用帽、防护服、防护面罩以及护目镜等医用物品。首先需确认物资来源合法;其次,审查捐赠物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接受未经注册或备案、检验不合格或过期、淘汰、包装不完整的医用防护物资;最后,留存捐赠人及产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含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信息)及注册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二)接受捐赠时

1.签订捐赠协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慈善法》第三十九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一般情况下,医院与捐赠者应签订捐赠协议,并明确捐赠人的名称、住所;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来源、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突发于春节返乡及假日期间,传播较快且影响范围较大,在此期间接受的捐赠应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2.妥善进行捐赠财产的管理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捐赠财产应当由受赠法人单位统一接受。"

医院接受捐赠的财产应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确保受捐物资在各科室间的的合理分配。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并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受捐赠财产。并且医院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捐赠管理小组,由院办、工会、监察、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科研、医务等职能科室负责人共同组成,分别负责捐赠项目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并对资产使用进行统一监管评估。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第二十三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医院财务科应建立捐赠财产账簿,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向捐赠人出具加盖医院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合法票据或证明,且不得将社会捐赠专项财产挪作他用或转售,也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如遇紧急情况或解除紧急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如需转赠其他第三方医院,则需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捐赠协议明确;如有结余,可通过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结余用途。

同时,医院还应建立建立物资领用以及物资入库制度,将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等实物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当使用部门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

(三)捐赠物资使用期间

1.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因此,医院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使用管理应及时向院内和社会定期公示,并如实答复捐赠人对捐赠项目物资使用情况的查询,在捐赠物资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理事件结束后,及时反馈捐赠物资使用、管理和使用结果。

2.将捐赠事项纳入监督管理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医院应当责成审计部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医院和受赠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情况。医院应当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疫情形势依旧严峻的当下,为奋斗前线的医护人员们提供安全的保障仍是重中之重。通过赏罚并施的手段依法规范社会捐赠行为,既是众志成城、共抗疫情的需要,又是恢复社会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有力措施。加大对不作为机构领导及干部的打击力度并对其进行惩戒,以有效地给予全部员工及其他机构警示;对表现好、效率高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奖励,以激励士气、鼓舞斗志。同时,还要依法规范医院接受捐赠的行为,确保医院受赠财物后可以合理、合法、及时地投入防控疫情的使用。

Footnotes

1. "积极提供临床用药 全力抗击'非典'——紫竹药业向北京小汤山医院捐赠治疗用药及保健药品",载《首都医药》,2003年第10期,第25页。

2.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other4583/4616/4656/20030508/98711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02-07.

3. "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通过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向三家'非典'定点收治医院捐赠净水机",载《中国医学》,2003年第7期,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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