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登记事项变更引发的权利冲突问题,《物权法》第194条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8条均有"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产生不利影响"的规定。而在实践操作中,司法裁判的认识与适用却因个案而有所不同。为此,本文检索了该领域的相关典型案例,聚集审判实践中的争议事项,以期能够为解决抵押变更后的权利冲突问题提供新的注解。

【检索信息】

检索工具: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等
检索关键词:"抵押变更"、"抵押权冲突"等
检索时间:2019年6月29日
涉诉案例数量:21件

【检索结论】

从当前的司法裁判来看,实务中的抵押变更案例大多与债权转让、增减抵押担保范围、放弃抵押权等有关,其是否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关键在于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是否产生了不利影响。若抵押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则因变更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效力。

【检索案例分析】

一、变更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是否影响债权受让人的利益

案例:高鸿宇、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下称"中兴经贸公司")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中兴开发公司")、四平市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兴集团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下称"建行四平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下称"信达吉林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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