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AIGC产品以其独特的功能和广阔的应用场景,成为了市场上的焦点。然而,对于任何一款AIGC产品来说,要在市场上合规运营,除了优秀的技术和功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照也是至关重要的。

资质证照不仅提供了法律和行业所需的合规性,而且也是企业信誉和品牌形象的象征。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数字环境中,拥有适当的资质证照是建立信任、保护权益、维护合法运营的重要条件。对于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来说,无论拟上市的产品是一个独立的网站、App还是小程序,都需要进行基础的资质申请。基础资质包括但不限于ICP备案、公安联网备案以及有关证书等。然而,这只是一款线上产品上市运营的基础条件之一。由于AIGC产品的特殊性质,往往涉及到更为复杂的业务场景和功能需求,相应需要取得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等资质证照。

结束此前关于AIGC产品上市的独有合规程序的解读后,本篇中我们将回归互联网产品的基本要求,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重新审视AIGC产品相关资质证照的适用性。通过温故知新的分析,为相关服务提供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一、一般性资质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备案(ICP许可/备案)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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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AIGC产品而言,不论其产品形态是网站、App亦或是小程序,首先需要能够被公众通过域名或者IP地址访问到,才能够为用户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因此,获得ICP许可/备案是其上市的前提条件之一。

对于AIGC App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问题,我们分别咨询了工信部以及北上广地区通管局,并整理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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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表基础上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 当前AIGC产品以取得ICP备案为主流,不论其是否提供付费会员等付费服务。

鉴于ICP备案管理的属地性及常态化,各地通管局官网基本均具备相应的线上备案指南及备案入口,建议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向属地通管局说明其产品具体服务形式,以获得通管局对于应当履行许可或备案程序的明确指示,并按照操作指南完成相应手续。

此外,ICP许可/备案服务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且高度标准化的流程。在实际办理过程中,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可委托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代为办理。

(二)公安联网备案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凡是接入互联网的单位: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和国际联网使用单位,均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根据行业实践,通常各网站在完成ICP备案后,或网站部署在非中国内地的服务器上但是为中国内地(大陆)提供服务时,需在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公安联网备案申请。

针对AIGC产品而言,通常均需要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因此,AIGC产品网站的开办者或者App运营者均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属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完成公安联网备案手续。

与ICP许可/备案类似,公安联网备案手续已经是所有网站、App的"基操",备案材料、程序以及相关指引相对清晰明确。我们简单总结如下:

  • 适用的产品形态:网站、App
  • 备案主体:网站开办者、联网单位
  • 备案时限: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
  • 备案渠道:"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beian.gov.cn/portal/index.do)
  • 备案流程:注册——登录——开办主体信息审核(一般2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新办网站申请(一般2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非交互式网站初步审核后即完成备案/交互式网站面审或者实地检查——公安机关核发备案编号——将备案编号放置在网站首页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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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程时间:2-3个月

更多关于公安联网备案的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的《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备案办事指南》。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App电子版权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目前,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以及主流著作权认证有三类: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由中宣部下属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颁发;
  • 《App电子版权认证证书》。该证书由易版权平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共建的移动App第三方证书签名与版权登记联合服务平台——作为认证机构,结合加密数字签名生成;
  • 《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由国家版权局主管的中国版权协会作审核认证,并使用区块链("中国版权链")进行唯一登记。

著作权本身并不因登记而取得,故上述三项证书均为非强制性的权利性证书,亦非AIGC产品上市的法定要件。但在当今的主流应用市场中,App软件权属成为应用市场的审核条件之一。对于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而言,在App产品进入应用市场环节的实践中,通常要求提供以上三种证书之一作为软件著作权归属证明。

因此,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基于满足上架条件的目的,应及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App电子版权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此外,作为特别提示,上述三项证书的申请流程简单,费用不高,但企业需要注意申请材料的准备和齐全程度,避免因为不符合要求而需要进行额外的补正或重新提交申请。

二、基于业务场景的选择性资质

除上述必备要件外,AIGC产品的服务领域或业务场景可能导致服务提供者需要取得一些特殊执业证照才能够合法上市。结合我们的项目经验,以下几种资质证照为AIGC产品所常需。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 1及其服务的活动。

针对AIGC产品而言,基于其强大的产品功能及丰富的业务场景,产品将会根据用户的不同指令呈现不同的结果。如在虚拟数字人场景下,AIGC产品的功能中可能会涉及到虚拟数字人的表演、与用户之间的互动等。虚拟数字人的此类行为是否会构成网络表演进而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结合我们向相关监管部门的咨询,可以获悉的参考性判断标准为:应当根据AIGC产品的业务模式、网络文化产品(如网络表演、网络音乐)所占AIGC产品服务的比例、虚拟人物所提供服务的占比(零星或者大部分)来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如AIGC产品的主要功能不是提供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仅具备虚拟人物表演的小模块或者有零星的虚拟人物功能,暂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基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属地管理属性,建议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咨询,明确是否需要申请相关许可证。

(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1)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对于AIGC产品而言,AIGC的可版权性是当下讨论的热点问题,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版权以及版权归属于哪一主体,也相应影响着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是否会构成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结合当前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审批"的公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主要还是聚焦在针对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方面,AIGC产品的功能场景中直接涉及到网络出版服务的场景较少。

基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管理的属地性,建议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明确是否需要申请相关许可证。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仅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才具备申请许可证的资质条件)或履行备案手续。(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无需申请许可证但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对于AIGC产品而言,目前产品功能基本不涉及提供如新闻、广播、转播等服务,因此需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备案手续的可能性较小。鉴于AIGC产品发展的快速性及功能场景的多样性,后续如果在垂直领域中予以应用,则不排除需要备案的可能性。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可结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2判断相关产品功能是否构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三、结语

综上所述,AIGC产品在上市运营前需要取得多种资质证照。这些资质证照的取得既是保护企业合法运营的基础条件,也是保障企业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来说,积极申领相关资质证照,取得上架"通行证",是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站稳脚跟,获得用户的信任和支持的必备要件。

[注]

1.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http://gbdsj.gd.gov.cn/attachment/0/399/399935/3072082.pdf

Originally published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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