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盛代理案件: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调查,卡地亚发现,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多个梦金园店铺销售侵犯其LOVE系列产品商标专用权和具有一定影响装潢的侵权产品。后卡地亚曾多次向梦金园品牌总部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管,但梦金园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卡地亚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梦金园及其加盟商均主张涉案侵权产品系加盟商自行购买,并非由梦金园生产、销售;同时,梦金园主张其与加盟店之间的特许经营关系虽然存在,但通过合同约定了“店中店”模式,即每个单独店铺的部分面积可以销售非梦金园产品,而部分加盟商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确实标注了其他制造商信息。对于这类加盟商的侵权行为,卡地亚认为梦金园和加盟商的答辩恰恰反映了其管理混乱、推卸责任的主要问题,而涉案产品仍是以梦金园名义售出,基于梦金园与加盟商之间的特许经营关系所形成的统一对外形象、获利模式、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即便在部分产品无法确认是由梦金园生产、销售给加盟商的情况下,至少应认定梦金园的帮助侵权责任。最终天津高院支持了权利人的相关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经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终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特许人是否应就其加盟商经营过程中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应综合考虑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加盟商所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予以判断。经过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梦金园作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对涉案梦金园加盟店铺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不同地位和特殊关系,以实际商业经营和社会公平为切入点,平衡了各方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规范特许经营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社会总福利产生积极影响。

本案代理律师

李 昕

高级律师

路盛律师事务所 

在加入路盛之前,李昕律师曾在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在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李昕律师处理过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域名等,并曾服务于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涉及时尚和奢侈品、出版业、快消品、制造业等领域。李昕律师具有丰富的客户沟通和管理经验,致力于深入了解客户并与客户密切配合,为客户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策略。

邮箱:xli2@lushenglawyers.com

蒋南頔

合伙人

路盛律师事务所 

蒋南頔律师执业知识产权领域已超过十六年的时间,她在中国、美国和英国均接受过法律教育。蒋南頔律师现任路盛律师事务所北京诉讼业务负责人。

蒋南頔律师为跨国公司代理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组合和知识产权诉讼相关的案件,其中涵盖了各类商标、版权、专利、商业机密、商号、域名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蒋律师的客户来自各个行业,其中包括技术、电信、数字互联网、化学和医药、制造和工程、快速消费品、个人护理、娱乐、酒店服务和奢侈品行业。

蒋南頔律师曾代理过多个在国内司法实践领域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案件,这些案件均获得过法院和业内机构的各类奖项。

除了在执业方面获得多项殊荣,蒋南頔律师在国内外多项著名刊物也曾发表文章。例如,《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Practice/ 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牛津大学出版社)、《版权世界》、《中国专利与商标》、《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管理》、《China Law and Practice/中国法律与实践》、《In-house Lawyer》、《律商联讯》等等。

邮箱:ljiang@lushenglawyers.com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津01民初873号

二审案号

(2021)津民终63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黄砚丽

审   判   员  董声洋

审   判   员  王   倩

法官助理

张军强

书记员

马翠翠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住所地瑞士联邦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22号(61号邮箱),邮编6312号【HINTERBERGSTRASSE22(P0STFACH61), 6312STEINHAUSEN, SWITZERLAND】。

代表人:路易斯·洛凯恩(Louis Roukine),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善,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昌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芹,总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述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尚丰珠宝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横阳路147-153号。
经营者:徐素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泽国金玉楼珠宝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村牧石路23号。
经营者:詹利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当湖镇凤祥银屋,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园南村20幢4单元202室。
经营者:陆建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482-484号。
法定代表人:黄章仙,经理。

一审裁判结果

一、梦金园集团公司、山东梦金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梦金园集团公司、山东梦金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卡地亚公司“LOVE”系列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尚丰珠宝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02386号、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金玉楼珠宝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02386号、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五、凤祥银屋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02386号、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六、大福珠宝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02386号、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七、梦金园集团公司、山东梦金园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八、尚丰珠宝行赔偿卡地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九、金玉楼珠宝店赔偿卡地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十、凤祥银屋赔偿卡地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十一、大福珠宝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

十二、驳回卡地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第十二项;

三、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赔偿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四、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平阳县尚丰珠宝行赔偿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温岭市泽国金玉楼珠宝店赔偿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平湖市当湖镇凤祥银屋赔偿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873号第十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苍南县大福珠宝有限公司赔偿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平阳县尚丰珠宝行立即停止使用与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LOVE”系列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温岭市泽国金玉楼珠宝店立即停止使用与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LOVE”系列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平湖市当湖镇凤祥银屋立即停止使用与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LOVE”系列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苍南县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LOVE”系列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二、驳回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三、驳回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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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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