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2月3日0时,中国慈善联合会监测到全国用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慈善捐赠共计172.87亿元,捐赠总量相比1月30日统计数额增长了71.49亿元。其中,大额捐赠1070笔,共计161.67亿元(其中未包含部分物资捐赠的折算价值),包括企业捐赠143.01亿元,社会组织捐赠16.39亿元,个人捐赠2.27亿元。此外,腾讯公益、公益宝、阿里巴巴/支付宝公益、水滴公益、联劝网、苏宁公益等平台共上线了超过200个募捐项目,共吸引超过2000万人次的社会公众捐赠,筹集资金逾11.20亿元。

与巨额捐赠相对应的,是公益捐赠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的复杂性,由此导致社会公众、医疗机构乃至慈善组织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不明晰,引发了一些争论,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以及慈善捐赠环境的健康存续。为此,笔者将通过《谁有资格接受慈善捐赠》、《我的捐赠能做多少主》、《施大义者须拘小节》、《善款善物不能一拿了之》四部分,分别从受赠人的资格、捐赠人的权利、捐赠的风险与应对、慈善组织的义务与责任等方面,详细阐述回答新冠肺炎疫情慈善捐赠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即是其一。受疫情影响,不少地区物资告急,医院、研究机构、社区等单位和个人均面临着医疗物资紧缺的困境,其中湖北等重疫区最为严重。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但谁可以依法接受捐赠?谁又可以做振臂一呼的公开募捐者?物资告急的医院能否网上募捐?一床难求的患者又可否网上求助?社会捐赠归集政策发布以后,慈善捐赠又该何去何从?笔者在下文将一一解开上述疑惑。

一、谁可以是受赠人

谁能够接受他人的捐赠,成为慈善法意义上的受赠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首先明晰两组概念:一是慈善捐赠和民事赠与,二是受赠人和受益人。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其特点是: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民事赠与"则在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中进行了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特点是:自己的财产、自愿、无偿。根据《慈善法》及《合同法》的条文表述,首先对"慈善捐赠"和"民事赠与"的异同之处进行如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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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同属于赠与行为,具有双方性、无偿性、自愿性等相同特征。但二者在法律依据、目的用途、主体称谓、受赠人与受益人范围、是否可撤销、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受监督程度等诸多方面表现出不同之处。不可将"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概念相混淆。

此外,慈善法意义上的"受赠人"与"受益人"概念也需作出区分。受赠人,即接受捐赠款物的单位或个人。而受益人,则是捐赠款物及捐赠人提供服务所帮助的对象。《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受赠人"、"受益人"概念进行了更为直接、明确的定义:"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使用人是指捐赠款物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

相关法律规定对受赠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都可以接受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可以作为受捐的主体接受捐赠。换言之,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所有医疗捐赠,从法律上讲,捐赠人可以捐赠给地方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也可以捐赠给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可以直接捐赠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如具体的公立医院。

同时,《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根据捐赠方式的不同,慈善捐赠还可以分为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其中,直接捐赠是指捐赠人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受益人即为实际受赠人。直接捐赠的行为相比之下透明度更高,效率更高,但其不足之处是缺少专业化和职业化,覆盖范围不广;间接捐赠则更加符合公益慈善捐赠的基本特征,即捐赠人将捐赠的款物先捐赠给法定的公益性团体或政府部门,然后该组织机构按照公益目的或捐赠人的意愿再分给各受益人。此类捐助更具有普遍性与公益性,同时基于我国对公益组织及慈善组织的组织运营与活动开展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间接捐赠受公权力干预程度更强。

那么,在直接捐赠情形下,个人是否可以作为受益人直接接受捐赠?

结合上述对比可以发现,《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虽然并未限制个人作为受益人直接接受捐赠人的捐赠,但也并未对此种情形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在现实中,捐赠人虽然可以直接对个人受赠人实施资助或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捐助,但此类捐助一般认定为民事赠与行为,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捐赠人是否通过慈善组织捐赠,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不同。通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实施捐赠,捐赠人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而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与民事赠与并无多少差别,尤其是直接向个人捐赠的情形,捐赠人一般由于无法获得捐赠票据,很难获得税前扣除和其他税费减免,受益人也很难依据慈善法获得税收优惠。如网友基于对李文亮医生的敬佩和对其家人的同情,当然可以对其家属进行捐款,直接将善款打入李文亮家人的银行账户,但此种行为一般认定为民法上的赠与行为,李文亮家人作为受赠人可以自由处分善款,但其和作为赠与人的网友也并不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在间接捐赠情形下,捐赠人可否指定受益人,要求受赠公益性组织将捐赠款物给予特定主体?

《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此规定表明,法律原则上并不禁止公益慈善捐赠中的定向捐赠,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捐赠人在捐赠时明确捐赠款物的受益人或者使用方向。但法律是在保障公益慈善捐赠中的公益性这一基本特征前提下的捐赠意愿的,因此对受益人范围作出了限制,即与捐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受直接指定成为捐赠受益人。

《慈善法》这一规定订立的初衷是保障公益慈善活动的公益性,禁止公益慈善活动被假借名目,成为个人民事赠与的包装,与公益事业出发点背道而驰。除此之外,根据前述可知,公益捐赠在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受赠人范围不加规制,公益慈善捐赠极易成为捐赠人逃避法定纳税责任的手段之一。

综上,捐赠人向法定公益性组织捐赠款物时,法律不禁止其对受帮扶对象的直接选定,但不可直接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为收益对象。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慈善法》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四十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二、公开募捐的限制

疫情当前,不少地区缺钱缺物,需要社会的紧急援助,但并非所有的机构都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如各级红十字会。其他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取得两类证件,一是法人登记证,依照《慈善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可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这些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二是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依照《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具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并经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即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持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可见,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同时需要制定募捐方案,在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果以慈善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财物,则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相关提示,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同样属于公开募捐活动,需要满足公开募捐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

但面对新型肺炎疫情这一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所引起的严峻形势,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可以"先斩后奏"。常态下,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需要遵守前述法律规定,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重大公众卫生事件,慈善组织为抗击疫情紧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可以先斩后奏:即可以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此外,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管辖区域进行。如果确因需要在区域外进行的,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但捐赠人的捐赠不受地域的限制。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捐。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如果进行网络募捐的,慈善组织还需要到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才可以在其自己的网站上开展募捐活动,并非所有的网络平台都可以发布募捐信息。依照2018年《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34号),只有腾讯公益、淘宝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百度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公益、联劝网、广益联募、美团公益、滴滴公益、善源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等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可以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提示》

第一条,与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的性质不同,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属于公开募捐活动。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

第四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34号)

腾讯公益、淘宝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百度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公益、联劝网、广益联募、美团公益、滴滴公益、善源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等共有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可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三、网络求助须谨慎

在此次疫情期间,由于医疗物资紧缺,不少医院直接发起了网络求助,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募集物资。1月2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县两家医院发出了公开募捐防护物资的公告,不过很快被当地民政部门叫停,因为"没资格不合法",两家医院立即将公告撤回。2月13日北京市民政局《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相关政策答疑》(以下简称《疫情相关政策答疑》)也再次强调,医院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因此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医疗物资。

医院通过互联网发布接受社会捐赠公告的行为构成《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的公开募捐行为无疑。如前文所述,我国组织募捐,无论是公开还是定向捐赠,都只能由《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同时"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通常,医院登记为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慈善组织。因此,相关部门叫停医院公开募捐的执法行为及发布的政策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作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的医院,公立医院不属于慈善组织也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并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但不能直接公开募捐。上述医院在自己的网站或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存在合法性问题。

但是,在抗击新型肺炎的特殊时期,不少医院又需要通过募捐的方式获得抗疫防护物资,如何通过合法手段有效快速地解决这一问题?

北京市民政局《疫情相关政策答疑》指出,医院参与抗击疫情这一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本身属于慈善活动的范畴,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集抗击疫情所需的款物。我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对合作公开募捐行为的合法性也做出了肯定。因此,为保证疫情防控物资需求,公立医院可以自主选择管理规范、评价良好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资格的慈善机构进行合作,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募捐方案(包括款物管理、分配等),尽早发布募捐信息,备案手续可以依法补办。

此外,前文已经提到,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因此医院只要不采取公开募捐的形式,针对主动的社会捐赠公布接收捐赠的方式和安排也是被允许的,不需要通过慈善组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而关于个人求助,目前并无直接的法律定义,但从慈善法中关于慈善活动的基本定义来看,慈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公益活动,而个人求助属于一种自益活动,一般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畴。北京市民政局《疫情相关政策答疑》明确,《慈善法》中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但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的行为。

因此,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时,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但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个人求助所使用的各信息平台应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的个人负责。

法律依据:

《慈善法》

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第一百一十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社会捐赠归集政策约束了谁

本次疫情发生后,民政部等于1月26日发布《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采用社会捐赠归集政策,明确指出:"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2月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工作提示:"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处理。"

这是否意味着只能向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一方面,根据《公告》的内容,五家指定机构外的其他慈善组织可以继续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赠。《公告》的要求仅仅是,其他慈善组织募集的款物,应当交由五家机构接收,但并未规定,只有五家机构可以为疫情防控募集款物。另一方面,《公告》所限制的主体仅为慈善组织,企业、商会、协会等非慈善组织及个人捐赠的款物完全可以依法直接捐赠给公益性非营利医院等受捐单位。

换言之,《公告》并未要求捐赠人必须将款、物捐给五家机构。依照《慈善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2020年1月30日《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也强调,捐赠人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后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因此,捐赠人可以自由选择捐赠给任何慈善组织,或者直接捐赠给医院、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医院等公益机构,仍然享有直接接受捐赠资格。他们可以直接从任何机构、个人获得捐赠,包括任何慈善组织,《公告》并没有限制它们的受赠资格。

法律依据:

《慈善法》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民政部发布《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

二、开展相关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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