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据及相应的数据产品成为企业存续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市场主体之间通过技术手段争夺数据以及数据衍生产品的纠纷不断出现。如何对数据进行保护,不仅是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律人士不断分析研究的问题。鉴于数据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对于数据权益保护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为此,我们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当前我国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是该研究项目的系列文章之一。

本文主要针对实践中反映出的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对已有的司法裁判案例从案件数量、判赔情况、行为保全及司法裁判路径等几个方面进行统计与分析,以帮助大家深入了解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情况。

一、数据来源

我们以"数据"、"互联网"及"不正当竞争"案由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上进行检索,截至2023年11月24日,相关的一审裁判文书共有2163篇,二审裁判文书共有1262,再审裁判文书共有9篇,总计3434篇裁判文书。为确保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及有效性,本文通过以下两项标准对裁判文书进行了进一步的筛选:

  1. 被诉行为针对的对象属于粗放状态的原始数据,或对原始数据进行提炼、整合、演化的衍生数据或数据产物;
  1. 被诉行为属于对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或数据产物进行抓取、储存、使用等行为。基于这两项标准进行筛选,共有58个案例符合标准,本文以这些案例为基础进行数据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数量自2022年起呈显著下降的趋势,我们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可能并不代表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全部文书,但是并不妨碍我们对此做一个大致的司法数据统计分析。

二、司法裁判数据及分析

(一)案件数量分布

  1. 按审级统计

在此次检索到的58个案例中,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共有27个,除去3个提起上诉后又撤诉的案例,实际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例共计24个。二审后改判的案例共有5个,改判率为20.83%。申请再审的共有6个,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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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年度统计

58个案例共有一审、二审及再审裁判文书91篇,除去未公开的5篇一审裁判文书及未实质进入二审程序的3篇裁定书,能够明确裁判文书作出年份的共计83篇。这83篇文书多分布于2018年至2021年,其中2021年裁判文书数量最多,2022年以后裁判文书数量下降,2023年裁判文书数量仅有2篇。2022年后裁判文书数量显著下降,可能与裁判文书公开政策的转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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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地区统计


58个案例涉及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11个省市,具体案例数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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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判赔情况

  1. 总体情况

58个案例中,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案例共47个,其余11个案例中均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的胜诉率为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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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考虑上诉改判情况,从58个生效判决来看,生效判决确定赔偿的案例共49个,未判决赔偿的案例共有9个,总体上原告的胜诉率为84.48%,比一审胜诉率略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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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赔额度方面,生效判决最低判赔额度为5000元人民币,最高判赔额度为6150.78万元人民币,平均判赔额度为345.15万元人民币,判赔中位数 [1]为100万元人民币,赔偿额度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总和(下同),具体裁判幅度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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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省市法院的判赔额度

58个生效判决中,共有49个最终判赔,不同地区案件总量、判赔数量和原告胜诉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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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省市的判赔数额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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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赔方法

49个判赔的案例中,法院适用的判赔方法包括法定赔偿、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其中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的最多,具体判赔方法及数额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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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涉数据(法益)类型对判赔额度的影响

58个案例中,法院认定被诉行为侵害的数据(法益)类型分别为作品、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同时还有4个案例未认定数据法益。由于原告在同一个案件中可能主张两种以上数据法益,所以统计出的数据可能大于58。

原告主张的不同数据(法益)类型对生效裁判及原告胜诉率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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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主张的数据(权益)类型不同,最终的判赔幅度及具体判赔数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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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为保全情况

58个案例中,法院采取行为保全的案例总计3个,其中浙江法院2个,北京法院1个,分别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保全。

(四) 裁判路径分析

58个案例中,原告主张被诉行为侵害的数据(权益)类型包括作品、商业秘密、合法权益3种类型,法院的裁判路径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法院认定涉案数据构成作品

58个生效案例中,法院认定涉案数据构成作品的案例共有6个,其中有4个案例适用《著作权法》进行判决,有2个案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评价,均判决赔偿损失。

  1. 法院认定涉案数据构成商业秘密

58个生效案例中,法院认定涉案数据属于商业秘密的共有8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即分析涉及的数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最终认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并给予赔偿的案例有5个。

3.法院认定涉案数据构成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除了认定涉案数据构成作品、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法院在多数案件中认定涉案数据构成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或第十二条进行裁判,并采用权益保护范式或行为分析范式进行论证。


1)采用权益保护范式进行的裁判


本文所谓权益保护范式,是指以被诉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否构成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为分析进路,在此基础上对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进行分析,最终得出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


我们调研的案件中,采用权益保护范式进行裁判的案例有33个,最终判赔的有31个,原告胜诉率为93.94%。


2)采用行为分析范式进行的裁判


本文所谓行为分析范式,是指不太关注被侵害的对象是否构成合法利益,而主要从被诉行为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分析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最终得出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


我们调研的案件中,采用行为范式进行裁判的案例共计11例,最终判赔的案例共有7例,原告胜诉率为63.64%。

三、小结和启示

根据上述的司法数据,我们可以小结如下:

第一,从原告胜诉率来看,58个案例中,整体上原告胜诉率很高,达84.48%,说明数据的司法保护整体上是得力的。

第二,从判决赔偿的额度来看,最高数额达6150.78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有若干个,平均额度为345.15万元,中位数为100万元,各地判决的赔偿额度平均数最高为上海。判赔案件中,大部分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这可能是因为采用"侵权获利法"或者"原告损失法"存在举证难度。

第三,从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来看,原告主张的权益类型包括作品、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3种类型,其中主张数据构成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案件最多。3种权益类型的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分别为:作品类75%,商业秘密类55.56%,合法权益类84.44%。商业秘密类的胜诉率最低,说明原告要想取得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胜诉确实较难。

第四,从裁判路径来看,采用权益保护范式进行裁判的居多,采用行为分析范式的较少。从各地裁判模式上看,权益保护范式的裁判路径也是较为常用的路径。

*本文系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数据权益保护研究系列文章之一,首发于 "知产前沿" 公众号

注释:

[1] 中位数是指将全部案件的判赔数额按大小进行排序,取中间的判赔数额,如果中间的案件有两个,则取该两个判赔的平均数。

[2] 原告胜诉率计算方式为判赔案例数/原告主张的案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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