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等法院在 "The Eurohope"([2017] SGHC 218) 案中(以下简称"Eurohope")认定,当扣船的唯一目的是为境外法院诉讼程序提供担保,扣船将构成"滥用程序",新加坡法院将不会允许扣船。

在Eurohope案中,租船合同条款中含有一个排他管辖条款,约定伦敦高等法院具有排他性管辖权。承租人和船东间产生了纠纷,承租人在伦敦对船东提起了诉讼。当船舶到达新加坡时承租人对船舶申请了诉讼告票,申请扣押船舶为伦敦诉讼程序提供担保。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承租人的行为是"滥用程序",因而驳回了扣押令并撤销了诉讼告票。

新加坡的法律立场是不允许仅仅为境外诉讼提供担保之目的而进行扣船。在Eurohope案中,法院似乎将扣船方试图扣船的行为认定为"滥用程序"。这说明基于已经报道的案件事实,扣船方没有为扣船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将在新加坡进行实体诉讼程序。

有趣的是在另一个未经报告的对物诉讼案件"United Endurance Adm" (编号108/2007, 以下简称"United Endurance案")中,一个船舶燃料的卖方在希腊对船东提起了诉讼,在新加坡进行扣船目的仅是为希腊的诉讼程序提供担保。扣船后,卖方申请中止新加坡的诉讼程序,为了支持希腊的诉讼程序。新加坡高等法院允许了程序中止的条件是船东为希腊诉讼程序提供了担保。Eurohope案的法院没有遵循United Endurance案的原因是这个较早的案例未经报道。

United Endurance案和Eurohope案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如果这两个案件将来在法院进行辩论不知道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个避免扣船诉讼告票被撤销的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原告选择在新加坡法院进行实体争议解决,在此种情形下原告仍会被允许申请扣船。

为境外仲裁提供担保而申请扣船仍然是被允许的特例。例如"ICL Raja Mahendra" [1998] SGHC 419案件的判决仍然有效。

Eurohope案适用于有境外法院管辖条款的案件,但不适用于有境外仲裁管辖条款的案件。根据《仲裁法》第10条和《国际仲裁法》第143A条的规定,如果存在境外仲裁管辖条款,则允许扣船方在仅为境外仲裁提供担保的情形下申请扣船。此种情形下,一旦为境外仲裁取得担保,法院诉讼程序随后将被暂停(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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