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国际研究机构彭博新能源财经2月19日发布的研究显示,2023年中国风电新增吊装容量77.1GW,同比上涨58%,创历史新高。其中,陆上风电新增69.4GW,同比增长59%;海上风电新增7.6GW,同比增长48%。海上风电在节能减排和改变能源结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即便没有国家补贴,各地政府仍将会给予政策支持。2024新年伊始,上海、海南、福建陆续出台海上风电项目的安排。

近年来海上风电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几起影响比较重大的事故,引起了对海上风电施工装备的关注。对类似海上移动施工平台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有助于海洋工程企业风险管理。而其中首要的是此类平台适用法律的问题,不同法律适用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所有人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认定与划分。

一、常见的海上风电施工平台

与陆地风场相比,海上存在浪涌,对安装精度的影响更大,也因此对施工平台有着较高的要求。从发展海上风电场至今,沿海工程作业中的施工平台根据其在海中浮态可以为三类:

其一是漂浮式施工船,通过抛工作锚来固定船位,由于工作锚往往通过钢丝缆连接,实际占用海域较大,对其他船舶作业有较大影响。在海上风电场施工时由于风机基础及电缆相对密集,施工作业有一定限制。因漂浮在海中,实际作业时受潮汐涌浪影响较大,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时需离场避风,之后需要重新布锚,施工准备时间较长。

其二是坐底式施工船,该平台一般有上下两个船体,上船体又叫工作甲板,安置生活舱室和设备,下部分是沉垫,其主要功能是压载以及海底支撑,是固定船位的基础。下船体坐在海底,依靠船底与海底的摩擦力固定船体。坐底式施工船相对于漂浮式施工船,受风浪影响较小。由于船体是依靠摩擦力固定船体,船体浸没在海水中,在风浪超过设计工况或海底底质不同时也可能会影响作业。由于坐底式施工船底部需要与海床接触,对型深有一定要求,一般适用于较浅水域或潮间带。如1600吨深潜坐底工程船"顺一1600"最大漂浮作业水深80米,最大坐底作业水深32米。

其三是本文打算进一步探讨的插桩式移动平台,将移动平台自身带有桩靴的桩腿深深插入海底,使移动平台在海上风浪涌袭击下保持稳定。与常规工程船相比,不仅节省撤场避风来回调遣和定位所需时间,而且由于并非浮于海面,不受潮汐浪涌的影响,可以有效提高施工效率和精度。

以上三种形式的施工平台在沿海风电工程中均有应用,各有不同的应用场景。我国大部分大陆架部分水深不超过100米,目前开发建设的沿海风力电厂基本都在大陆架范围内。在较浅海域风场大部分建成后,建设的方向将逐步转向较深海域,在沿海较深海域海上风电施工过程中插桩式移动平台相对有一定优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投资的增加,插桩式施工平台吨位和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

二、海上风电两种常见插桩式移动平台

如前所述,在海洋工程中,插桩式移动平台由于技术要求及优势,应用比较广泛,在近海海洋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近年来插桩式移动平台备受海洋工程青睐。但插桩式移动平台也存在差异性,可按检验证书分为具有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施工船舶和取得海上移动平台相关证书的无自航能力插桩式安装平台。

据公开报道,前者包括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工程船,如我国首艘插桩式抢险打捞海工船 "华祥龙"号及风电安装船"ORION I"轮等,具备起重、运输、储存及补给等多项功能,起重能力强、操控性好、空间容量大、能耗及排放低,且持有船舶检验证书。

后者则主要包括从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进行改造而成的海上施工安装平台。此种平台是为应对风电工程安装资源紧张而由我国首创的,主要利用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自身拥有的深海作业特性的优势,满足更深海域定位作业。如国内首艘由钻井平台改造的"护卫"号海上风电施工安装平台等,此类平台因不具备航行能力,仅取得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证书等证书。平台相对船舶而言,在设计时无需按照船舶考虑航行所需的主机、舵桨及通导等设备和规范,同等排水量的造价较低,建造周期也相对较短。

另外,除了按检验证书作区分外,也可以从建造规范和检验标准出发将插桩式移动平台分为船舶和海上设施,若插桩式移动平台本身是按照船舶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可认定为船舶;若是按照海上设施标准进行建造,则较难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船舶。

三、法律适用分析

与一般建筑工程适用法律有所不同,海上风电在内的海洋工程还涉及《海商法》、《海洋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尤其是《海商法》关于责任主体识别、归责原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下的告知义务和责任免除、诉讼时效均有特殊规定。因此施工平台是否属于《海商法》下的"船舶"对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有重要意义。

现行《海商法》第三条关于船舶的定义为"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平台,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而关于条款中"其他海上移动式平台"的具体内容,并未作进一步规定。自《海商法》施行至今, 学界的主要观点有两大类,其一为其他海上移动式平台指可在海上航行且处于移动中的平台;其二为其他海上移动式平台指具有自航能力,或虽不具有自航能力但处于拖带过程中的平台。

尽管在《海商法》修订过程中并未对该条进行调整,但在修订说明中提到"本条规定的船舶还包括海上移动装置,这主要是指处于拖带中的石油钻井平台等海上可移动装置,也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而其一旦就位与海底或海岸连接,则非移动式海上装置,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1.未取得船舶证书的海上工程施工平台

无自航能力的插桩式安装平台不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船舶。对于海上设施依法也需要进行检验并取得海上平台相关的检验证书。依据《海商法》并参考最新海商法修订说明,无自航能力的插桩式安装平台在拖带作业时属于可移动的海上平台,属于《海商法》的调整范围,若在拖带中发生事故,可适用《海商法》。而如果其作业时进行插桩,与海底连接,此时平台属于固定状态,不属于《海商法》调整范围,将无法适用《海商法》。

  1. 取得船舶证书的海上工程施工平台

取得了船舶检验证书的海上工程船舶,无论其是否有自航能力,但就证书而言显然属于《海商法》所定义的"船舶",可适用《海商法》。但其在插桩作业时是否还属于《海商法》定义下的船舶,就可能存在多种理解。

一种理解为插桩式船舶在施工作业时由于通过桩腿与海底连接,船舶并未处于漂浮状态,此时船舶主要目的是为施工作业,而非可以移动的平台,性质上已经不属于《海商法》下的船舶。另一种理解是插桩作业是船舶设计工况,属于船舶的自身属性,与船舶锚泊状态类似,不能因其处于作业状态中而否认其船舶属性。

笔者认为后一种理解更符合法律立法的初衷。从《海商法》的规定来看,船舶与海上移动式平台式是作并列规定,其中对于船舶的规定仅是将用于公务、军事及20总吨以下的船舶做了除外,而将非船舶的海上可移动平台进行了有限的扩展。在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因船舶存在特殊工作状态而否定其船舶属性。而且从鼓励开发海洋的角度考虑,将插桩式移动施工平台认定为《海商法》下的船舶更有利于保护海洋工程企业的利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对可限制性债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小结

本文仅是对相关问题的初步探析,其中部分观点仅是笔者的初步意见,有待后续作进一步探讨,或待相关司法实践的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施工船舶而言,除了面临与其他运输船舶一样的风险外,还可能面临施工作业自身的风险。建议风电工程生产企业对船舶插桩作业及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要有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根据工程需要选取合适的海上风电插桩式移动施工平台,充分考虑作业过程中地质、工况和参数,做好相关施工方案。另一方面,海上风电对于施工平台的使用除施工单位自有船舶外,使用外部资源主要通过租船或分包两种方式。其中租船常见期租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分包一般采用工程分包或专业分包形式。需注意此阶段有关合同的签署过程,并把控好该阶段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另外,因海上风电项目除涉及《海商法》外,还涉及《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及相关条例,在作业全程,需要注意进行相应海上活动时要遵守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合规风险。

海洋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海洋经济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内容。"十四五"规划中专章论述"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海上风电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其与陆地相比有更高的风险,可以将施工平台纳入建工险的承保范围,建设完善的施工责任险体系,以更好地平衡发展和风险,为海上风电在内的海洋工程服务国家战略发展保驾护航。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