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国家机关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15通知")。915通知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5通知发布前,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虚拟货币这一类型的赃物,其处置方式既有犯罪嫌疑人自行变卖后按照法定程序退赃 1,也存在犯罪嫌疑人向公安申请后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的,如"Plustoken"案 2

915通知发布后,透过有限的公开资料来看,即使合规性存疑,但第三方处置的方式却仍然适用于实践中,如刘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裁判文书载明:刘某家属委托第三方处置虚拟货币后代为退赃 3。或囿于虚拟货币本身的技术高门槛,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虚拟货币成为了虚拟货币刑事司法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

恰逢915通知发布两周年之际,我们根据近期的研究与观察,从第三方机构的视角出发,探讨虚拟货币刑事司法处置的实践流程与法律问题。

二、第三方机构介入的虚拟货币刑事司法处置流程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在刑事案件中,第三方机构如果介入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一般的流程包括:达成战略合作、查冻扣虚拟货币、接受委托、存管与变现以及委托费的结算等。本文将从全流程出发,分阶段进行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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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成战略合作

实践中,第三方机构欲承揽虚拟货币刑事司法处置业务的,通常均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相关部门(实务中主要是公安机关)达成战略合作。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主要采购方式 4,但就虚拟货币刑事司法处置的服务项目采购而言,公开招标并不常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包括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在内的六种采购方式;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竞争性磋商作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该方式也常用于虚拟货币刑事司法处置项目的采购活动之中,如平邑县公安局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打击虚拟货币经济等网络犯罪协作技术服务项目 5、武城县公安局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虚拟币传销网络犯罪协作技术服务 6

1)何为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7

适用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方式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8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而在虚拟货币刑事司法处置的项目中,供应商往往并不就虚拟货币变现单一服务与公安等侦查机关达成战略合作,而是包括数字加密系统模型分析及数据整理服务、数字加密资产追溯及相关取证服务、嫌疑人设备托管及数字加密资产托管及处置服务、数据分析整理、技术查证在内的多方面、综合性的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的一条龙服务。此服务需求涉及十分复杂的技术,且往往供应商最后能够得到的服务费用与具体案件缴获虚拟货币数量、变现金额有强关联性,因此竞争性磋商得以成为政府采购题述项目的主要方式之一。

2)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列举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则是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六)项"其他采购方式",所认定的采购方式,二者属于并列关系。

除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期限等有所不同外,最实质性的差异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竞争性谈判是在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9,即价低者得;而竞争性磋商则是采综合评分法,以最终评分的高低确定成交供应商 10,即综合评分高者得,对于服务项目而言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30% 11,如平邑县采购案例的磋商文件中载明投标报价占总分值的10%。

3)避免竞争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除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我们发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也有个别地区的公安机关曾以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购打击网络犯罪技术服务,亦说明以单一来源采购模式与侦查机关就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项目达成战略合作存在可能性与可行性。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为防贪腐,此类非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必然伴随较高要求的审查程序及披露要求,如"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等 12

从上述三种方式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货币相关网络犯罪协作技术服务采购的竞争、竞选、竞标并不主打"价格战",而是更考验供应商的综合能力。

因此,第三方机构应深入挖掘采购单位的业务需求,深耕技术领域;同时还可以加强与从事侦查、网络犯罪相关研究的高校、科研所合作,培养自身在该领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助力自身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活动中脱颖而出。

2.涉案虚拟货币的查封、冻结与扣押

在区块链领域中,存储和使用虚拟货币的工具一般称之为"钱包",类别上有冷钱包和热钱包之分。

冷钱包,也称"离线钱包",是指脱离联网环境下使用的钱包,如硬盘、纸张保存私钥,甚至包括通过记忆保存私钥。对于冷钱包,通常采用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储设备的方式来实现对虚拟货币的控制。实践中,冷钱包的非唯一性也存在难以避免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同伙利用秘钥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热钱包,也叫"在线钱包"、"联网钱包",可以在浏览器或移动设备上交易虚拟货币,如交易所账户、APP、浏览器插件等。值得注意的是,钱包是用户自己控制虚拟货币,钱包厂商无法控制,因此只有虚拟货币交易所可以冻结嫌疑人的资产 13

随着虚拟币监管的趋严,海外头部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也在不断加强用户身份审查制度,身份审查的加强也为各大交易所向各国政府机构提供司法协助奠定了基础。目前各大虚拟货币交易所和主流钱包支持邮件或线上工单的调证方式 14,交易所在收到与刑事调查有关的司法保全令状后将协助司法机构就有关账户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如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在一起跨境网络赌博案中,专案组在锁定多个涉案虚拟账户后,与发行机构对接,冻结了相关账户,案值达1.6亿美元 15。办案中,警方通常也需要自行注册一个虚拟货币钱包,以便及时转移涉案虚拟货币置于警方的控制之下。

3.接受托管与处置虚拟货币的委托

1)委托主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明确权利人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变现,我们认为虚拟货币与股票、基金等均具有价格波动难预测的特点,理应被解释为适用前述规定的财产范围。

币圈著名的Plustoken案中,在案证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 16,即犯罪嫌疑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再如另一案中在案证据包括一份数字货币资产处置委托代理合同,变现所得由犯罪嫌疑人亲属代为退赃 17

而当判决罚没财产的文书生效后,虚拟货币的所有权就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此时由执行部门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涉案财物。但问题在于,通常地方财政部门无法对虚拟货币进行变现处理,故要求司法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变现为法定货币再行上交,几番流转最后变现任务还是交给了侦查机关负责 18,也即在执行阶段,侦查机关亦可能成为委托主体。

2)处置时间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时间有三大时间节点。分别是侦查期间 19、审理期间20以及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从处置结果来看,侦查期间和审理期间的处置变现相对较为顺利,犯罪嫌疑人按照程序要求完成了退赃事宜;而在执行阶段,有法院却是将涉案虚拟货币继续冻结,同时请示上级法院。由此可见,侦查和审理阶段是第三方机构介入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理想时点。

3)委托风险及应对

A. 侦查机关的风险

虚拟货币若交由第三方机构存管,因虚拟货币本身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征,公安等侦查机关难以实现对涉案财物的全方位监管与掌控,实践中就曾发生受托人挪用涉案虚拟货币一事 21

就侦查机关所面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不妨以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方式以减轻侦查机关的顾虑,此方案或利于企业在竞争性磋商中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B.第三方机构的外部风险

915通知发布后,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亦存在被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因此,第三方机构在执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应随时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与联系,尽量做到一事一报备、一事一授权、处置均留痕。

C.第三方机构的内部风险

某区块链公司暴雷事件亦是对第三方机构内部管理敲响了警钟,虚拟货币的高价值和去中心化常诱使企业高管、员工钻企业内部风控管理的空子,挪用涉案财物,一旦发生这类情况给企业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损失、法律责任,亦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声誉。

因此,第三方机构应加强内部风控管理,明晰高管和部门领导的职权与责任,做好涉案财物的存管工作。

4.虚拟货币的存管与变现

1)存管方式

目前大部分托管服务机构都采用多重签名技术(X of Y),即一个交易需要两个或多个签名才能生效。多重签名技术(X of Y )中的"X"指的是交易生效所需要的签名数量;"Y"指的是和本次交易相关的各方的总量 22

相比于单签名机制下的丢失私钥即丢失对资金的掌控而言,X of Y的方式更具有风险抵抗能力,不仅包括私钥丢失、黑客攻击,甚至可以防范前文所述的某区块链公司高管私自挪用涉案财物的内部管理风险。

2)变现方式

915通知发布后,为虚拟货币提供变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存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先前存在场外小额多次式处置虚拟货币、境外贸易曲线救国式处置虚拟货币 23等方式,但似乎均无法满足当下合规性的要求。

2023年8月3日,HashKey Exchange和OSL Digital Securities Ltd.宣布获得了中国香港首批加密货币交易所牌照 24。中国香港地区作为虚拟货币市场的热门地带,日后能否为我国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提供合规渠道,有待实践的验证。

5.委托费的结算

第三方机构托管、处置虚拟货币所得委托费通常根据协助侦查机关或法院缴获的虚拟货币的数量以及变现所得价款而定。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公安局的虚拟货币经济等网络犯罪协作技术服务项目合同载明"签约合同价为最终上缴财政或者法院判决罚没款的20%",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公安局虚拟币传销网络犯罪协作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合同载明"签约合同价为最终上缴财政或者法院判决罚没款的19.8%"。

在支付方式上,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较为模糊,如"服务期内由采购人根据月考核表和汇总表,据实结算""合同生效之日起具备实施条件,服务完成并经双方联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一般而言,虚拟货币变现的赃款进入政府财政专户后即难以转出,所以实践中,第三方机构通常将变现金额扣除委托费后再汇入相关单位的专用收款账户。

三、结语

即使虚拟货币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市场所赋予其的交换价值不能否认,因此刑事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是必须的、必要的,否则将会导致涉案资产大量流失的后果。

915通知发布后,给本就处于合规性边缘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又上了几道枷锁,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虚拟货币的空间也被限缩。而掌握虚拟货币相关追踪、分析、整理、托管、处置乃至协助取证技术的第三方机构对侦查机关而言,是破案追赃的必要战术性补充,其业务发展的合规性、业务行动的边界都亟待立法给出回应。我们团队也会一直关注虚拟货币的相关监管政策,进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合规建议和解决方案。

Footnotes

1.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刑初16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刑终488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3. 浦北县人民法院(2022)桂0722刑初2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4.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5.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listcontnew.jsp?colcode=0304&id=214294723。

6.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listcontnew.jsp?colcode=0303&id=219319413。

7.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8.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11.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3. 李大猛,孙杰,蒋照生等:《虚拟货币犯罪态势及安全治理研究综述》,载《警察技术》2023年第2期,第40页。

14. 李大猛,孙杰,蒋照生等:《虚拟货币犯罪态势及安全治理研究综述》,载《警察技术》2023年第2期,第40页。

15. 《涉案流水4000亿!全国"虚拟货币第一案"告破》,载长安湖北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vuFpenJ67rM5qVyd8GXUKA。

16.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刑终488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17. 浦北县人民法院(2022)桂0722刑初2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18. 韩红兴,王然:《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的构建》,载《犯罪研究》2023年第3期,第84页。

19.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刑终419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20. 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刑初16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21. 参见《成都某区块链安全公司暴雷》,网易网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72LKCS50545AC4Y.html。

22. 孙宇林,朱宸晨,彭延荣:《加密资产犯罪形态分析及应对策略》,载《中国安防》2022年第5期,第113页。

23. 《罚没虚拟货币及罚没虚拟货币变现的可行性分析》,https://mp.weixin.qq.com/s/K0DyImFxFfSEn_b19KJt1g。

24. 《香港首批加密牌照 HashKey和OSL获批》,载腾讯网,https://new.qq.com/rain/a/20230804A0083J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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