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各国可再生能源监管改革的步伐和方向存在差异。潜在投资者务必了解各司法管辖区的情况。本系列的第二篇文章将聚焦六个亚洲市场的可再生能源投资激励措施。

亚洲是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沃土,尤其是对于基金而言。正如我们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 中探讨的,亚洲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潜力巨大,各国纷纷定下宏伟目标,承诺要实现碳中和并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结构中的占比。

此外,亚洲可再生能源资产发展的模式强劲且流程健全,主要体现在太阳能和正迎头赶上的风能领域。这为基金提供了资产池。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是个崭新领域,投资者无法直接进入,因此基金作为必不可少的中间方,正处于强势地位。

然而,为了吸引私营资本参与,以建设亚洲所需的可再生能源资产,激励措施不可或缺。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六个亚洲司法管辖区的激励措施。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为绿色技术资产的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绿色技术税收优惠,以此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些激励措施分为两类:绿色投资税津贴(GITA)——面向绿色资产所有者和开展绿色技术项目的企业;绿色所得税豁免(GITE)——面向服务提供商,其中包含针对太阳能光伏系统所有者的单独类别。

这些激励措施均相当慷慨。例如,获得GITA资产批准的企业可获得投资税津贴,用以抵消70%的法定所得。

除税收外,了解绿色科技融资计划2.0(GTFS)也很有益处。该计划向企业提供财政援助,使绿色科技支持者更容易从私营部门获得融资。政府为贷款额的60%提供担保,并返还2%已收取的利息或利润率。利润率为伊斯兰金融术语,在伊斯兰教法中等同于利息。在整个亚洲地区,马来西亚银行业和投资业与伊斯兰金融的关系最为密切。

需要注意的是,GTFS侧重于马来西亚企业。外国企业没有资格申请,但由外资控股的企业可以申请:生产型企业的马来西亚持股比例至少为51%,用户型企业至少为70%。马来西亚可能会,并且也应当考虑放宽规定,以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可再生能源活动。

新加坡

新加坡的绿色计划有五大支柱:自然之城、可持续生活、能源重置、绿色经济和弹性未来。每个支柱都涉及到激励措施。

新加坡的雄心不仅限于本国社会的绿色发展,还在于成为该地区的绿色金融中心。为此,新加坡发布的2022年预算表示,到2030年,国家将发行350亿新元(26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以资助公共部门的基础设施。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成立了特别工作组,旨在将新加坡建设成为可持续的国际金融中心,并于2022年发行了主权绿色债券的新框架。

新加坡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激励措施,例如1.8亿新元(1.35亿美元)的“企业可持续发展计划”(Enterprise Sustainability Programme),以支持新加坡企业,特别关注中小型企业,推进新加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此外,新加坡设立了能源效率基金和水资源效率基金,前者旨在支持拥有工业设施的企业,后者旨在帮助管理水资源需求。此外,还推出了屋顶绿色能源、建筑翻新和可持续债券计划。

新加坡致力于成为一个跨所有领域的区域基金中心,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已努力建设支持其设立的基础设施和监管环境。

越南

越南国家战略优先考虑在其能源产业发展中投资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并制定了激励和支持政策。

越南的税收激励措施涵盖可再生能源的所有领域。这些激励措施包括自经营之日起四年内免税,之后的9到15年可享10%的优惠税率,随后再采用20%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率。此外,进口机械、车辆和原材料的关税减免期为五年,前提是国内无法获得这些产品。

越南原先采用上网电价补贴(FiT)计划来确保可再生能源生产商获得固定的购电价格。但自2022年起,国家公用事业公司EVN已改用协议购电价格,并设定了适当的价格上限。

此外,越南还针对土地使用费和研究经费出台了激励措施。

未来,微型电网(Mini-Grid)计划可能会提供额外的激励,用于在政府建筑(如学校或医院)上安装太阳能设备,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泰国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针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推出了投资激励措施,包括长达八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期限,额度以投资总额为上限,并在八年后按照20%的常规税率计征。此外,泰国还免除机械和原材料的进口税、为外国员工提供快速移民通道,并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土地。

FiT确保可再生能源生产商与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企业签订25年的长期购电协议(PPA),保障购电价格长期稳定。

有人呼吁制定更清晰的外国直接投资规则。FiT计划对外资持股和管理的限制抵消了BOI的部分优势,因此应重新评估这部分规定。将分区模式转向南部地区,带动更多的地区发展。

此外,鼓励零售/单个家庭采用太阳能,使更多人能更容易地获得太阳能,并借鉴马来西亚的“净计量计划”(Net Metering Programme),对可再生能源行业同样具有推进作用。

日本

日本的FiT计划始于2012年,要求电力公司根据协议,以固定期限和固定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赢得FiT竞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获得投资优惠,并确保接入电网。该计划成效显著:根据野村综合研究所(Nomura Research)的数据,2012年至2020年期间,日本的可再生能源比例从10%增至20%。

自2022年起,该计划与溢价补贴(FiP)计划并行实施。FiP计划根据在批发市场销售的电力,将参考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支付给赢得FiT竞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该计划旨在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以达到政府关于国家电力结构的目标。

日本已设立数个可再生能源基金,在国内外进行投资。美国投资企业和日本信托银行一直在探索,力图借助基金来推动日本的去碳化进程。

菲律宾

菲律宾最早出台的激励措施是2008年的《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规定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免征七年所得税、减免相关进口税、净经营亏损结转、加速折旧、增值税豁免等。

菲律宾善于利用公共资金和公私合作为绿色基础设施提供资金,不仅发行绿色主权债券、提供信用增级激励,还推出主权担保等风险缓解措施。阿亚拉(Ayala Corporation)和菲律宾群岛银行(BPI)等大型私营集团已投资于可再生能源资产。

不过,当前仍存在进一步激励私营部门的空间。例如,应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商业化程度,并推广政府提供的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担方案。

总体而言,亚洲的激励措施强劲,监管环境友好,而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主流投资者难以涉足的资产类别,使得亚洲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对于基金行业而言具有引人注目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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