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以来,对于医生获知传染病信息后能否在政府外渠道对他人示警,引起了人们极大关注。该问题之所以被重视,表面上仅仅是医生如何履职问题,但延伸开来,深层涉及的其实是公民除了通过政府渠道获知传染病信息外,是否还有权通过其他渠道获知。

就此问题,目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获知传染病信息的医生有义务上报且只能报告,只能等待有权机关预警,不能自己示警,不报告是违法行为,自己示警也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医生有义务示警,但同时有义务保守工作中获取的秘密,二者冲突情况下按照义务冲突处理,优先考虑履行示警义务;有的认为言论自由,公民有相互讨论和交流疫情的自由,言外之意就是医生有权利通过政府外渠道对他人示警。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不是所有获知传染病信息的医生都有报告义务,对一些医生而言无须实施报告行为;

第二,获知传染病信息的人(无论是医生还是普通公民)都有权利在政府渠道外示警,示警首当其冲是权利;

第三,传染病信息的获知与政府渠道外预警要受保护病人隐私、保护国家秘密等限制,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时,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一、不是所有获知传染病信息的医生都是责任疫情报告人,即不是所有获知传染病信息的医生都必须实施报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对传染病报告的责任主体,即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履行报告的职责和义务,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等,否则要承担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医疗机构的责任疫情报告人是指执行职务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确定的专门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部门和人员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比如发现传染病的人员。如果不是执行职务,只是单纯获知了传染病信息,比如得知其他科室执行职务中发现了传染病,这种情况下该医生就不是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之外的其他医生获知传染病信息后,在责任疫情报告人或者医生所在单位已经在履行报告义务时,该医生无需再另外报告。如果发现责任疫情报告人或者所在单位及其上级部门不履行汇报义务,其有权利举报。也就是说,认为任何医生获知传染病信息后都必须实施上报行为,否则就是违法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获知传染病信息的人(无论是医生还是普通公民)都有权利在政府渠道外示警,不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设立的报告制度、政府预警制度以及政府定期公布疫情制度为理由剥夺公民自己的防治权利以及禁止获知信息的人(无论是医生还是普通公民)在政府渠道外示警

传染病防治不是政府单方事宜,更不是政府专属权力,公民有权利自我防治。如果公民没有自我防治权利,那就意味着面临传染病,相关公民就只能坐等,只能把自己的生命健康寄希望于相关部门积极、及时履职,这不仅可能会延误最佳时机,也不利于群众积极自我防治。获知传染病信息的医生如只能上报等待相关部门采取行动,但自己却不能示警,不能在自己力所能及范围内采取防治,无异于放任传染病蔓延,这对其亲人、人民群众不负责,对国家也是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其立法理念和立法宗旨是为了厘清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高效行政,并非是为了剥夺公民自我防治的权利。从该法的相关条文表述看,该法律并未规定传染病防治是政府专属权力,且第二条专门规定传染病防治提倡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九条专门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之所以规定报告、政府预警以及政府定期公布疫情制度,应当理解为是为了避免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不履行职责,是为了政府工作更有效,而不是为了规定传染病防治是政府专属权力。不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报告解释为只能是政府才有权利获知,在政府预警、公布前公民无权利获知传染病信息;不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政府预警理解为只有政府才有权利对他人示警,公民无权从其他渠道获得示警;至于疫情定期发布,这涉及宏观层面政府信息统筹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与公民自己示警并不等同,即在概念上就不能把政府渠道外示警等同于疫情公布,更不能以此为由禁止政府渠道外示警。

传染病防治需要第一时间做出应对,因此示警最好是第一时间,如此一来示警势必仓促,难以周全。此外,大部分人并非专业人士,即使是专业人士可能也只是在专业上能初步判断是传染病,或者是从相关渠道获知部分信息,不见得掌握全面精准信息。考虑到上述因素,法律上对信息知情人的示警行为不能求全责备,不能按照绝对精确的原则苛求,即不能因为示警中有些许无关实质的错误或者不严谨,就将示警认定为谣言。只要预警人发出的传染病信息与传染病本身实质上大体相符,就不应认定是谣言。当然,普通公民和医生在示警时也要注意尺度,以提醒防治为主。

三、虽然可以在政府渠道之外获得信息并示警,但是上述权利的行使要受保护传染病人隐私和保守国家秘密限制,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时,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必须保护个人隐私,不能损害个人隐私,尤其是医生在示警时必须保护患者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都有专门条款对此进行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卫生领域中也涉及保守国家秘密问题。传染病信息获知以及示警问题面临的最大难题其实是传染病信息是否都属于国家秘密,传染病信息一旦被纳入国家秘密范围,就势必引发保守国家秘密与示警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卫生工作的国家秘密范围是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国家秘密随着时代发展其具体范围是不断变化的,卫生工作领域的国家秘密范围也是如此。

1991年卫生部曾出台《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从目前公开可见的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可以获知当时对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主要采用了具体罗列方式,其中包括甲类传染病。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2011年被废止,目前有效的规章是2011年《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该规定没有采取具体列举,而是采用了抽象规定并结合附录的方式,其附录《卫生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中没有将传染病信息列入其中。至于是否可以根据抽象规定将某一传染病信息列入到国家秘密范畴,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某一传染病信息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如果事态不是特别紧迫,这时应该保守国家秘密优先,不宜自行示警。当然,如果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利益,事态十分紧迫,且相关部门又迟迟不作为,这种情况下自行示警的权利应该优先于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