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5日,中国旅行社协会官方发布消息: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同时要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按照文旅部统一要求,国内旅游团队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已于本月24日起停止,对于部分出境团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27日之前还可以继续出行,但27日之后包括出境团队在内的所有团队游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将全部暂停。游客和旅行社可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协商解决后续问题。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1月27日之后的中国出境团队游将全部暂停,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法律纠纷亦将不可避免。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出境旅游者的权益救济角度出发,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旅游费用退还等旅游合同纠纷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今年春节出境旅游者提供法律参考。

一、出境旅游者对旅游限制措施的配合义务

根据《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随后,全国各省市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对交通、旅游、大型公共活动等进行管制和限制。中国旅行社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下发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暂停了中国春节出境团队游,应属于"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因此,出境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新冠肺炎疫情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今年暂停春节出境团队游的原因系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而判定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将直接影响旅游合同的履行、责任承担等后续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实践中,常见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同时,参照最高院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第三条的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即不可抗力制度)妥善处理。

如上文分析,类比于"非典"疫情,武汉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应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截至目前的医疗水平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客观事件。本次旅游社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的统一要求,暂停中国春节出境游,属于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冠肺炎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依法应构成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第一,免除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在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且因此而直接导致出境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境旅游者和旅游社均应免除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但是,倘若系因出境旅游者和/或旅游社的迟延履行而导致出境游行程发生于27日之后的,迟延履行一方不能免除责任,即应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旅游社根据国家要求暂停27日之后的春节出境游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旅游社还应及时通知旅游者,以减轻可能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四、出境旅游者的救济途径

在今年春节出境团队游被全部暂停的背景下,出境旅游者可以选择何种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1.法律适用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该条款是关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旅游行程受到影响时,旅游合同的解除、变更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基于此,在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之前提下,出境旅游者可以依据此条款与旅行社协商处理旅游合同纠纷。

2.处理方式

根据该条款,本次春节出境旅游者可以选择如下两种救济途径处理旅游合同:

(1)路径一:与旅行社协商变更旅游合同,例如延期出境游行程等,因旅游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退还旅游者。

(2)路径二: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合同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条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次春节出境团队游暂停而无法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旅游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例如旅游者已经支付的旅游费,旅行社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退还。

出境旅游者最关注的问题应是合同解除后旅游费用的退还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其已支付的旅游费,但是退还的旅游费应扣除旅行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部分。在实践中,旅游者通常在出行前已预先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而旅行社通常在出行前已将部分费用预期支付给境外地接社、航空公司、使馆、景点门票、酒店、餐厅等其他辅助服务商。因此,旅行社在扣除前述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应将尚未实际发生的余款退还旅游者。当然旅行社也无权随意扣款,若旅行社不能全额退款,旅游者则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其预期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

五、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倘若本次被暂停的春节出境游合同存在与不可抗力制度或上述法律规定相冲突的约定,进而导致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倘若出境旅游者与旅行社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暂停春节出境游发生法律纠纷的,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如有),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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