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

作为一家国际律所,我们经常处理在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这类申请包含两个步骤:

  1. 提交承认仲裁裁决的申请
  2. 提交执行债务人在中国的资产的申请

申请承认和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为自该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两年内。对于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遵守这一两年的时效通常不会有问题。但是,对于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该申请是仍应从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提交还是应从法院承认该仲裁裁决之日起重新计算的两年内提交,一度是有疑问的。如果仍适用原先的两年时效,则会存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风险。

不过,2013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3]民四他字第43号文件,即《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一并提出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根据该复函,如果法院已裁定承认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则提交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自法院承认该仲裁裁决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另外,该两年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例如,通过向债务人发送要求履行债务的请求函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后来在另一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即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得以明确和重申。

综上所述,如在任何时候申请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将可能成为一个问题时,我们的建议是向债务人发送请求函以保护时效(如同保护一项普通索赔的诉讼时效)。

2017年9月《中国法律快讯》的完整链接和其他文章的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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