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颁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政策设计方面,《暂行办法》明确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大陆)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使其受到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在经办服务方面,《暂行办法》针对港澳台居民实际情况,作出便利性安排,以更好地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暂行办法》的相关要点提示如下:

一、港澳台居民类型和缴纳险种

《暂行办法》将港澳台居民分为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已办理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港澳台居民、已办理居住证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和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并对社会保险的缴纳险种做出不同规定。(具体规定见下表)

港澳台居民类型 缴纳险种
在内地(大陆)就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内地(大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且办理居住证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未就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二、待遇享受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暂行办法》对参加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等几类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与适用于内地(大陆)居民的相关法律规定基本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 社会保险关系的保留与终止

《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 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转移与待遇领取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港澳台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对于待遇领取地,《暂行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1. 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 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 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避免双重缴费

《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