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我国《 专利法》及《 专利审查指南》中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相关的规定有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延长保护期限、保护局部外观设计、要求国内优先权以及延迟审查等。上述修改一方面能够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全面地对外观产品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能够使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满足《海牙协定》的要求,为我国顺利加入《海牙协定》做好准备。本文将具体分析近期我国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修改的各项内容。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新修改的《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局部设计主要包括产品上不可拆分的部分,例如台灯上的灯座、电饭锅上的操作面板、轮胎表面的纹路等。《 专利法》的上述修改,不仅能够扩大外观产品的保护范围、凸显产品创新点,且能够为目前传统行业内已被消费者熟知的产品提供设计制造的新思路和动力。例如,水壶、桌椅、哑铃等这些一提到名称消费者就能想到其外貌特征的产品,其结构相对单一,设计思路较为局限。若按以往"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评判标准,在整体产品无较大改动的情况下,局部的创新设计易被埋没在整体产品中,从而导致相关的外观专利无法获得授权,或者即便获得授权,其稳定性也较差,无法有效得到使用和维权,从而失去 申请专利的意义。

增加局部 外观产品保护后,虽然审查相关 外观设计专利时仍可适用上述评判标准,但会将重点放在局部创新的特征上,从而提高专利授权的几率、增加授权稳定性,能够减轻申请人的创新负担,激励申请人进行创新。

目前主管部门还未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业内普遍猜测其可能会借鉴国外的申请方式,即采用线条的表达方式,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通过实线来表示欲保护部分的轮廓,整体产品的其它部分通过虚线表示。上述方式不仅能够体现局部外观设计的使用环境,而且能够明确局部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边界。此外,局部放大图也可能被采用,即所要保护的内容即为结合简要说明阐述的放大图所展现的内容。

另外,目前 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通过图片或照片展示产品设计,但对于局部外观来说,采用照片格式来体现欲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难度较大,因为通过图片或照片往往难以区分局部设计的区域和范围。尽管申请人或许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对图片或照片做补充说明,但文字解释并不像视图呈现那样直接、清楚,会给申请人的后续确权、维权带来困难。

外观设计专利要求国内优先权

新修改的《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一般来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国内优先权,可以对在先申请文件进行如下调整:

1、改变专利申请类型。例如,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后发现了与该技术方案较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影响了在先申请的创造性,则可以在要求期限内提交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并要求前述发明专利的优先权,以及时调整申请策略,获取专利权保护。

2、克服在先申请文件中的缺陷,例如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

3、通过要求国内优先权,于在后申请中对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和补充。

以往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由于没有我国设立国内优先权,申请人在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无法对申请文件中的图片进行修改,从而在递交申请后处于被动局面。若后续产品有微小改动,申请人无法相应调整申请文件中的视图,造成最终上市产品与专利申请中产品不一致,这是申请人不希望看到的。而在增加了国内优先权之后,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及时调整相关图片内容,这样既能够在递交申请后留有修改余地,又能保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提高外观专利申请的可操作性。

不过,外观专利专利在要求国内优先权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原则上,在后申请若要求国内优先权,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不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若上述建议采纳,则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不会视为撤回。

2、在后申请若要求国内优先权的,要预先判断在后申请是否与在先申请属于"相同主题",是否超出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尚未对此进行详细解释,因此申请人后期在操作中需要予以特别关注,避免出现无法要求优先权的情况。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

新修改的《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至十五年,对于多数外观产品来说意义不大。目前,市场上的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电子产品为例,5年前的设计就已逐渐被市场淘汰,也就失去了保护价值。但《海牙协定》缔约国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最短保护期限是15年,因此,我国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为加入《海牙协定》做准备。其次,延长外观保护期限对于一些设计周期较长、市场效果好的产品来说较为有利,例如对于自拍杆、U盘和一些大型设备等产品而言,延长申请人维权的期限,有利于专利权益的有效实施,有利于鼓励申请人积极创新。

延迟审查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延迟审查的具体内容为: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通过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出延迟审查的请求,使专利在申请后能够"隐藏"一段时间,待延迟期限过后再进行审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能保证申请人获取较早的申请日,又能够赋予申请人足够的时间来考虑是否需要推进专利申请,使申请人能够根据产品的市场价值对相关专利进行调整。

利用好延迟审查制度,不仅能够缩短专利公告与产品上市之间的时间差,有助于新产品对消费者产生足够的视觉冲击力和吸引力,而且能够隐藏申请人的专利,避免专利过早公布,使行业内的其它竞争对手无法得知自己的研发走向,为申请人通过新产品快速占据市场赢得主动权。

此外,《 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延迟审查的修改也贴合了《海牙协定》中关于延迟公布的规定。《海牙协定》中关于延迟公布的规定具体为: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提出延迟公布的请求,最长期限不超过30个月,公布后再选择指定进入的国家或地区。通过上述规定,申请人能够尽早提出申请,并且有充分的时间考察其专利的价值,从而结合实际产品在市场上的走向作出是否进入国家、进入哪些国家的决定,节省了诸多不必要的申请费用。

虽然延迟审查具有诸多优点,但在申请时仍需要慎重使用。目前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只规定了延迟审查的申请条件和延迟期限,尚未设立撤回、公告和异议等程序,这就意味着目前在申请延迟审查后,申请人无法主动撤回请求。

综上所述,上述修改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新的挑战。后续《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将有望给出具体的规范要求,以解决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和维权过程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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