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方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于两国乃至世界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喜讯,其缓和了两国的紧张关系,将合作、发展又列入到共同目标当中。

该《协议》共八章88页,涉及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等领域,其中知识产权占总篇幅的20%,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两国合作中占据重要地位。

由于该《协议》中知识产权章节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笔者针对其中第一章第四节第1.12条专利有效期的延长,谈谈自己的看法。

专利有效期的延长的具体内容为:

一、双方应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目前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这20年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的。对于期限而言,期限的起点和期限的终点决定了这个期限的时间段。从申请日起最长二十年决定了期限的终点,例如,一个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1月1日,那么这个专利最长的有效期是到2020年1月1日。期限的起点是这个专利的授权日,如果该专利是在2002年1月1日授权的,那么这个专利的期限是从2002年1月1日到2020年1月1日,有18年。也就是说20年是最理想的情况,现实中的专利期限是无法达到20年的,现实中审查周期影响了专利期限的长短。

从目前《协议》的内容来看,希望得到最长的专利保护期限,即理想情况下,"专利有效期"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至专利最长保护期限为止,以发明为例,则是以该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至发明专利申请日的20年为止。

二、

(一)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在我国,一般发明的审查周期要长于实用新型和外观的审查周期。从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专利数据来看,发明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为22.5个月左右,并且今后还会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那么由此可以看出一般的专利申请后续应该很少涉及有效期延长。

(二)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尽管自2018年起,我国已优化、加快了新药的上市审批流程,但其仍然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对于药品专利而言,会影响其药品获利时间。大家都知道,新药品从研制到上市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如何让权利人尽早、充分获取利益,是提高药品研发积极性的重要因素。美国是最早实施专利补充期限制度的国家,该《协议》也是效仿美国的延长期限制度,使得药品专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通过延长专利有限期限,能够弥补由于上市流程所耗费的时间,使权利人能够有充分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由于该《协议》未涉及延期的具体内容,笔者有如下猜测:

1、 一般专利(药品专利除外)的有效期限不会超过专利期限。理由是从现有国知局的审查进度和审查趋势来看,未来的审查周期不会出现《协议》中不合理延迟的时限问题;其二,若一般专利放开了期限延长的情况,则会给公众获取该专利期限造成阻碍;权利人则会尽可能去延长期限,以获取更多利益,这样会违背设立专利制度的初衷。

2、 该《协议》中关于专利有效期限延长的重要一点是:区分一般专利和药品专利,什么样的专利可以看作是药品专利,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去看分类号,在此基础上,要进行准确区分,还需要关注专利授权文本当中的具体内容。另外,对于药品专利中若涉及到装置、设备是否能够延长保护期限也值得考究。

通过上述猜测分析可以看出,专利有效期限延长目前仅会应用在药品专利中,后续相关部门应该会对药品专利进行更细致的规定,例如药品范围、分类号、延长期限标准,以便于权利人去调整专利申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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