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2019年商标法案》("法案")针对《1976年商标法》进行了全面性的修改和修订, 将为马来西亚商标法带来一个全新的面貌。该法案已在下议院和上议院的审议中通过,现将呈交最高元首批准。其生效期已近在眉睫。

以下是法案的10项要点。

马德里协议

1. 马来西亚将迈出第一步,以落实《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协议")。广而言之,马德里协议是一个国际商标注册和管理系统。 商标所有者可以通过提交单一申请,以单一的语言,在若干法域提交国际商标申请。

"商标"的定义/范围

2. 在旧条例的基础上,法案扩大"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法案确认非传统商标, 比如颜色、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声音、气味、全息图、定位和动态标志,以及该商标的任何组合所构成 的标志的可注册性。前提是它是一个“能够以书写或图形方式表述”以及"能够区分一项企业的货物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标志。针对市场的要求而扩大商标的定义是应时之举。

多类申请

3. 目前,马来西亚只允许单一类别的商标注册。法案将实施多类申请(即一个列出几项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单一商标申请)。 进而实施进行划分和合并的相应规定和程序,以便商标权利持有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注册。

审查-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4. 商标审查则将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审查。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如下:

  1. 不符合商标定义,缺乏显著性;
  2. 仅仅由指定商品/服务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3. 惯用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4. 任何标志如纯粹由形状构成,对相当可能会产生混淆的商标和其他法中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标;
  5. 具有欺骗性(包括错误的指示商品来源、质量数量等);
  6. 违背社会道德和规范及恶意申请的商标等等。

依以上(a)-(c)而被拒绝注册的商标,如因使用而具有显著性,仍可获接纳注册。

相对理由则考虑申请注册的标记是否与已注册在先商标及已注册在先权利有所牴触(没有在本地注册的驰名商标也获得保护)。

可注册交易

5. 法案引进了"可注册交易"的新概念。虽然法案没阐明可注册交易的定义,我们相信"可注册交易"将包括商标转让、许可、抵押、任何担保的权益及法院的转让命令等等。法案明文规定,在任何要求将可注册交易的订明详情注册的申请提出之前,对在并不知悉该项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有关注册商标中或其下的任何有冲突的权益的人而言,该项交易属无效。

侵权范围

6. 根据《1976年商标法》,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严格限于对原告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侵权商标。新法案扩大了商标侵权范围。 对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将构成商标侵权。 确定过去马来西亚判例法中确定混淆的可能性的方法,即商标注册官或法院可顾及与情况有关的所有因素,在条例草案中明文编纂。 使用商标来表示商品的预期用途,包括配件或备件或服务,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前提是此类使用符合工业或商业中的诚实做法问题。

独家许可

7. 商标注册人有权允许独家被许可人拥有广泛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就像许可是转让一样。例如,独家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注册人以外的任何人提起侵权诉讼。

无理侵权威胁

8. 在法案下,任何因无理商标侵权威胁而感到受屈的人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济助。 表明有关威胁并在无充分理据支持的情况下宣布;制止继续作出该等威胁的强制令;及就原告人因该等威胁而已蒙受的损失(如有的话)而判给的损害赔偿。

可移动财产

9. 法案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为个人或可移动财产,并可与其他个人或可移动财产相同,享有担保权益。

刑事犯罪

10. 将引入各种新的刑事罪(例如假冒商标、将注册商标虚假应用于商品或服务、进口或销售具有虚假商标的商品、向商标局或登记册提供虚假条目)开庭法院将有权审判此类罪行。

本文首发表于«中华商标协会杂志» 2019年9月28日

Originally published 29 Ma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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