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笔者代理原告的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被告基于GPL协议的不侵权抗辩,作出了侵权成立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完毕。

该案中,被告主张原告软件应适用GPL协议(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因此被告有权进行免费使用,不构成侵权。被告提交了GPL协议原文、源代码内容等大量证据,辅助以包括最高院以及全国多家高院、中院的类似案例,尝试论证原告软件应受GPL协议"传染"和约束,做全面的不侵权抗辩。最终,南昌中院在充分审理后并未采纳被告基于GPL协议的不侵权抗辩观点,支持了原告的侵权定性请求。

笔者作为该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对于GPL抗辩也做了一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结合GPL协议本身与目前全国范围内多家中院、高院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观点,针对软件权利人维权时应对GPL抗辩的思路做如下梳理和分析。

应对思路1:GPL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不影响著作权侵权定性

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以免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即便案涉软件应属于开源软件,软件开发者对于其独创性的软件整体或者部分享有著作权,软件开源并不等于放弃著作权,软件开发者是否遵循开源协议与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应对思路2:GPL协议在不同版本之间不必然具有"传染性"

对于不同版本软件作品均为同一作者的,是否适用GPL协议,属于软件开发者自决事项,即便前序版本适用GPL协议,但GPL协议并不强制开发者在后发布的软件仍然延续适用GPL协议,如果后续版本中声明不再适用GPL协议的,那么后续版本不会受到前序版本中GPL协议的"传染"。

应对思路3:GPL协议在同一软件的不同组件之间不必然具有"传染性"

一款软件通常有多个组成部分,即便其中存在适用GPL协议的部分,该软件整体也并不必然受到传染而适用GPL协议。软件整体是否适用GPL协议,需要从适用GPL协议的部分与其他组成部分之间是何种关系、代码展示方式、代码逻辑、功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因适用GPL协议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存在交互配合、调用等通信关系,就认定软件整体必然受GPL协议的"传染"。

应对思路4:未按照GPL协议规定公开衍生部分代码,GPL协议不适用于衍生部分

当一款软件是基于适用GPL协议的开源软件而衍生开发而来,如该衍生软件未遵循GPL协议规则公开源代码的,那么GPL协议不再适用于衍生软件,当然这势必会动摇衍生作品的开发者在衍生软件中使用开源代码的合法性基础。

GPL协议作为一种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且具有独特"传染性"的开源协议,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促进了软件行业的大发展,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GPL协议"的认知尚存在不清晰、不全面之处。笔者认为,就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中高发、频发的GPL协议适用问题,应摒弃一旦软件中存在适用GPL协议的代码则整个软件就受到"传染",甚至前序版本软件适用GPL协议则后续版本软件也必须受GPL协议约束等有失偏颇的刻板认知,应当遵循个案研判原则,从代码本身以及软件版本等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性、客观、公正地判断GPL协议的具体适用。

众所周知,"开放源代码"是软件行业大发展的助动力,"软件版权"更是所有软件开发者们的安身立命所在,如何平衡"开源"与"版权",是包括软件开发者在内的众多软件行业参与者以及立法、司法机关需要关注的核心课题。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我们期待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为软件行业的继续发展和持续繁荣贡献一份力量。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