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民刑交叉案件同时涉及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和不同实体法,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案件类型,因而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难点和热点。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应驳回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起诉或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又是双方当事人博弈的焦点。但是,当前有关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法院的裁判尺度也不统一。本文拟在分析民刑交叉案件分开审理原则、分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情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例,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二、问题分析

(一)分开审理原则

分开审理原则,是指民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即如果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刑事法律关系,应分别作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受理、审理。确立分开审理原则的原因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价值取向、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证据认定标准、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刑事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完全异质的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下称《经济犯罪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该条规定确定了民刑交叉案件的分开审理原则。

最高院于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128条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分开审理原则进行了强调。该条在概括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基础上,列举了以下五种应当分开审理的情形:

  1. 主合同债务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 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 侵权行为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
  5. 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分开审理原则的例外

1. 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时的例外

《经济犯罪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可理解为:如果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也就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经济纠纷或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应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同样做了类似规定,即"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院在对《九民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也认为"如果是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立案,但最终认定其实质为刑事犯罪案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并无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同时,最高院还强调"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以民商事法律规范而非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民事案件是否符合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的标准,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下同)第1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以及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条件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3

由此可见,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如果按照民事法律规范判断,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便不再遵从分开审理原则,而应当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 民刑交叉案件中涉嫌的犯罪属涉众型经济犯罪时的例外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于2014年共同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意见》在"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部分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九民纪要》第129条根据上述规定对具体操作进行了细化,即:如果所涉嫌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刑事立案,受害人就同一事实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如果是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应中止审理并把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且应在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见,民刑交叉案件中涉嫌的犯罪属涉众型经济犯罪时的程序处理未遵循分开审理原则。将这类民刑交叉案件作为分开审理原则例外的原因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一体解决,有助于受害人公平受偿,维护社会稳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刑交叉案件分开审理原则的该例外不能扩大适用,必须限定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涉嫌的犯罪属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一特定情形。 4

3. 民刑交叉案件中相关主体和事实相同时的例外

如上文所述,《九民纪要》第128条的概括规定延续了《经济犯罪规定》第1条规定的精神,强调同一法律主体因不同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分开审理;《九民纪要》第128条的例举规定表明如果法律主体不同,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也应分开审理。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民刑交叉案件中,若当事人不同或所涉事实不同,都应当遵循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开审理的规则。如果对这两条规定进行反对解释,便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民刑交叉案件中,若当事人相同且所涉事实也相同,那么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就可以不分开审理。这就是民刑交叉案件中,分开审理原则在相关主体和事实相同时的例外。

对于该例外情形下的程序处理,《经济犯罪规定》第10条规定,如果经济纠纷与涉嫌的经济犯罪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并"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涉嫌的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相关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如果反过来理解这两条规定,可知: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事实"属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便不应继续审理,而且应将全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非法集资案适用法律意见》则在"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部分从正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与非法集资案件所涉事实"属同一事实"的,应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所以,参照上述规定,当民刑交叉案件中相关主体和事实相同时,便不应再遵循分开审理原则,而应驳回民事案件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交叉案件中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条件范围: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何时应中止民事案件的诉讼?在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最高院的倾向性观点认为,"先刑后民"并不能作为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般原则,而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上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规定来判断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 5《九民纪要》第130条对这一处理原则做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根据立法机关对该规定的释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具体是指本案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且当这种情形出现时是"应当"中止审理。 6

由此可见,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当满足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应当中止民事案件的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的应对策略

1. 参照民刑交叉案件分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情形,分析保险合同纠纷中是否真实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及是否涉及涉众型经济犯罪,重点寻找相同事实,慎重确定报案的犯罪嫌疑人及罪名,充分利用"驳回起诉"的程序利益。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一般会在保险理赔阶段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阶段遇到民刑交叉法律问题。如果在这两个阶段积极推进刑事案件进展,争取驳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可以带来以下几方面诉讼收益:

  1. 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后,若能通过追赃、退赔等方式挽回损失,则可能从实体上抵消或部分抵消保险责任;
  2. 驳回起诉后,即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另行起诉的,也能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应对争取到更充分的证据收集时间;
  3. 在刑事案件推进过程中获得的某些证据,可能有利于民事案件的应对;
  4.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积极推动所涉刑事案件的进展,有利于保险人在和谈中争取主动,有时还能带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动撤诉的结果。

在具体推动刑事案件进展时,可根据民刑交叉案件分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情形,从以下四方面应对:

  1. 分析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否真实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时的分开审理原则的例外,从保险纠纷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积极条件、消极条件等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判断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否真实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则可以主张驳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
  2. 分析保险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刑事罪名是否涉及涉众型经济犯罪。如果保险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刑事罪名涉及涉众型经济犯罪,则可以直接依据民刑交叉案件中涉嫌的犯罪属涉众型经济犯罪时的分开审理原则的例外,主张驳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
  3. 重点寻找保险合同纠纷中与所涉嫌的刑事案件中的相同事实。如前文所述,事实相同是因相关主体和事实相同而驳回起诉的条件之一,如果争议事实不相同,则无法达到驳回起诉的结果。比如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争议的事实是作为投保人的被保险人是否就保险标的情况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但在刑事案件中被保险人是因故意伤害而被追诉,此时民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就不是相同事实;但是,在刑事案件中被保险人是因虚构保险标的而被追诉,此时民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就可能是相同事实。
  4. 慎重确定刑事报案的犯罪嫌疑人及所涉嫌的罪名。主体相同是因相关主体和事实相同而驳回起诉的另一个条件,而主体的确定往往又和所涉嫌的罪名相关。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有权请求赔付保险赔偿金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以如果刑事报案的罪名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时,便不符合主体一致的要求。

2. 根据民刑交叉案件中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条件,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需以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的角度,争取中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为民事案件的应对争取诉讼上的时间。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提起保险赔付诉讼时,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充分准备,而保险人准备应诉的时间则相对较短。如果保险合同纠纷又涉嫌刑事犯罪,法律关系更一步复杂,此时准备应诉的时间则显得更为有限。

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需以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的角度,争取中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以为民事案件的应对争取诉讼上的时间。在具体操作时,为了不耽误提中止诉讼申请的时机,可将中止审理请求作为驳回起诉请求的备位请求一并提交法院,即优先主张存在分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情形而应驳回保险合同纠纷的起诉,如果不符合驳回起诉的条件则应根据相关中止审理法律规定,中止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

3. 分清涉嫌保险诈骗罪的不同立案追诉标准,留意保险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未取得诈骗金额对刑事报案的影响,关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求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经常涉及到的罪名是保险诈骗罪。如上文所述,保险合同纠纷的原告一般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达到主张驳回起诉对主体一致的要求,保险人一般也会倾向于将犯罪主体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特殊主体的保险诈骗罪作为刑事报案的罪名。此时,便需分清保险诈骗罪的不同立案追诉标准,留意保险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未取得诈骗金额对刑事报案的影响,以及关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求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第一,对保险诈骗罪的不同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做出了明确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所以,在进行涉嫌保险诈骗罪报案前应区分"个人"、"单位"这两种不同犯罪主体,根据不同立案追诉标准,结合涉嫌犯罪的金额和保险纠纷案件的原告等情况收集刑事报案材料、确定保险诈骗罪报案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当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未实际取得诈骗金额时,是否可以涉嫌保险诈骗罪立案追诉,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保险诈骗未遂,即未实际取得诈骗金额时,也可能按犯罪处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随后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中进一步就"情节严重"做了个案答复,认为在请示案件中,张某隐瞒其妻子已患癌症的事实,向中国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和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共投保43万元,并在其妻死亡后申请理赔,其行为已涉嫌保险诈骗罪,应予追诉。所以,在保险诈骗罪报案时,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实际取得保险赔付金额,只要从犯罪情节方面收集充分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也可能立案追诉。

第三,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刑法有关金融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只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了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未对含保险诈骗罪在内的其他金融诈骗罪明确规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诈骗罪是否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争议。按照最高院的倾向性观点,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而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7所以,保险诈骗罪也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非法占有的对象是否仅限于保险赔付金额,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判例中,有法院认为刑事被告人为顺利获得银行贷款而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得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行为也构成保险诈骗罪。 8可见,保险诈骗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并不限于保险赔付金额。

三、结论与建议

原则上,民刑交叉案件应分别受理、分别审理。但是,当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刑交叉案件中涉嫌的犯罪属涉众型经济犯罪或者民刑交叉案件中相关主体和事实相同时,便不可再遵循民刑交叉案件分开审理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分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情形以及民刑交叉案件中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条件,从是否应驳回民事案件起诉或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角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50页。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51页。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51、653页。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56-657页。

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58-659页。

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8页。

7. 杨万明、郭清国:《〈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运用》,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4辑(总第15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 参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刑初字第964号刑事判决书。

This article was first published in Wolters Klu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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