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综合在一部《知识产权法》中。2007年12月24日,老挝国民议会会议(National Assembly Session)通过了第08/NA号《知识产权法》(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2008年4月14日该法生效。2011年12月20日,老挝对该法进行第一次修正,通过了第01/NA号《知识产权法(修订)》。

2017年11月25日,老挝国民议会会议以第070/NA号决议通过了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的修正案,2018年5月25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自公布日起15天后,第二次修订的《知识产权法》正式生效,取代了2011年的旧法,且一直适用至今。

2019年12月17日,老挝颁布了第2822/MOST号《商标与商号决定》(Decision on Trademark and Trade Names No.2822/MOST),于2020年2月11日生效,对《知识产权法》第二次修订时涉及到的商标注册程序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澄清。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对老挝生效。但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的附件一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安排了十年或十五年的“特定缔约方过渡期”,涉及第十一章的多个条款。因此,老挝可将实施这些条款规定的时间相应推迟至十年或十五年期满。截至目前,老挝尚未对其国内的《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做出修订,以符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相关要求。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老挝现行《知识产权法(修订)》并非是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相关条文的简单堆叠。该法第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工业产权、新植物品种、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第9条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小专利(petty patents)、工业外观设计、商标、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因此,对于一些具有共性的工业产权,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对其进行了统一规定,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号和商业秘密均纳入第三编,对部分相同主题的内容集中统一规定,如专利和商标均采取先申请原则,故只在同一条款中予以规定。

本文将分别对老挝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作简要介绍。

二、著作权

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作品给出了定义。第92条规定,著作权可及于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源自作者独立创作、能以某种形式表达且已经固定在有形介质上的创作成果。其中,艺术作品可包括绘画、雕刻、织锦、建筑、摄影、地图、戏剧、音乐、电影、实用艺术作品等;文学作品可包括书籍、论文、杂志、诗歌、故事、演讲(已录制)、计算机程序等。

经过选择和编排而成的百科全书、选集、数据等可作为智力创造成果予以著作权保护。演绎作品也可作为原创作品受到保护,但行使权利时不得有损原作品权利人的利益。

著作权归属方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对于合作作品,如无特别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共同创作者。对于雇佣作品,如无特别约定,著作权归属于雇主。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的规定较为繁琐。该法规定,导演、编剧、摄影师、作曲者、灯光师等一系列做出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均可视为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均有权要求依具体情形对其独创性部分进行署名,但在权利行使上有所限制,即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这些合作作者不得阻止电影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传播等;同时又规定,此种限制对电影作品中剧情梗概、对白和音乐的作者以及主导演不适用。

著作权内容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将著作权二分为精神权利(Moral Rights)和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分别对应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精神权利有三: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济权利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作了区别规定,如文学作品的作者享有汇编、复制、发行、翻译、广播(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公开朗诵等权利。戏剧、戏剧音乐剧和音乐作品还享有公开表演、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以及翻译作品的表演等权利。

邻接权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规定了三类群体可获得邻接权保护,即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

权利保护期方面,作品自创作完成时即可获得著作权保护。就精神权利而言,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除非作者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了于其死后发表。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则与作者的经济权利保护期等同。就经济权利而言,一般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自然人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则是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电影作品则是截止于作品经作者同意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未发表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二十五年的12月31日。邻接权的保护期间均是五十年,自首次表演、首次固定和首次广播时起算。

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实质上规定了八种合理使用情形,包括:

  1. 引述已经合法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只要其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并且其范围不超过目的所需的范围,包括以新闻摘要的形式引用报纸文章和期刊的内容。
  2. 在目的合理的范围内,在出版物、广播或音像制品中以插图的方式利用文学或艺术作品,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但这种利用必须符合公平的做法。
  3. 通过摄影或电影复制美术作品、照片和其他艺术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的图像,只要这些作品已经出版、公开展示或传达给公众,而这种复制是摄影或电影作品的附带品,不是摄影或电影作品的目标。
  4. 将文学作品翻译成盲文或其他字符,供视力障碍者使用。
  5. 复制计算机程序,如果这种复制发生在计算机程序的正常操作中,但计算机程序的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条款。
  6. 复制体现在电子媒体中的作品,用于备份或存档,或用于替代丢失、毁坏或无法使用的合法获得的作品。
  7. 报刊转载、广播或通过电报向公众传播在报纸或期刊上发表的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主题的文章,无需征得作者的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只要这种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但必须明确说明来源。
  8. 为了通过摄影、电影、广播或通过电报向公众传播的方式报道当前事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或艺术作品,可以在宣传目的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复制并提供给公众。

对合理使用的行为的准确界定,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也规定这些行为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当然,以上限制与例外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邻接权。

最后,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也设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科技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管理。

二、专利权

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专利,即发明专利、小专利和工业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小发明即实用新型专利。

在专利权授予的积极条件方面,发明专利、小专利均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在新颖性方面,发明专利采用了全球新颖性的标准,但小专利则只要求满足国内新颖性,且在公开的时间标准上,小专利只考察“提交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的现有技术。在创造性方面,发明专利也相应地比小专利要求更具有创造性。工业外观设计专利规定的新颖性也采用了全球新颖性标准。

在专利权授予的消极条件方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或小专利不能获得保护:

  1. 不具有新颖性的发明或小专利,如果它们被发现存在,包括存在于自然界的生物体或生物体的一部分。
  2. 不是发明的主题不构成技术解决方案,因为它只是一个科学原理或理论,一个数学算法,或一套做生意或玩游戏的规则,但是,这种主题可以构成发明或小专利的一个要素。
  3. 用于治疗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
  4. 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生物过程,但这种主题可以构成发明或小专利的一个要素。
  5. 违背民族文化和优良传统、社会秩序和士气,损害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6. 违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安全与和平。

在优先权制度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也对不同的专利种类规定了不同的优先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和小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工业外观设计则是6个月,均从首次申请日开始计算。此外,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还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其本质就是本国优先权制度(包括商标),即:与正式展出的产品或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发明、小专利、工业设计和商标,应根据产品或商品或服务所有者的请求给予临时保护,这种保护请求应在其在该展览上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临时保护应被视为在产品或货物或服务首次展出的日期提出。
在专利审查制度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对发明专利、小专利和工业外观设计采用了不同的审查制度。针对发明专利、小专利采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科技部对发明专利和小专利的专利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满足形式要件之后,会在自申请日起的第19个月将申请案公之于众。而工业外观设计专利则在形式审查完毕之后便及时公布于众,随后由科技部主动进行实质审查。

颇具特色的是,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规定如果申请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其他机构进行了检索或审查,申请人应提交该机构的报告副本,并请求科技部考虑颁发专利和小专利,而无需再进行任何检索。2018年4月2日,中国和老挝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科技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该谅解备忘录,老挝对中国发明专利审查结果予以认可。

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前述的实质性审查或检索报告,申请人可以向科技部提出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请求。科学技术部将在以下时间范围内进行审查:发明专利为32个月,小专利为12个月,均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开始起算。

在专利权保护期限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对发明专利给予20年的保护期,对小专利给予10年的保护期,对工业外观设计专利给予15年的保护期,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在专利权的效力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对发明专利的效力区分了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就产品专利而言,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该专利产品;且有权阻止他人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为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的目的而保留这些产品。就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专利方法,且有权阻止他人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对直接从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进行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小专利的效力可参照发明专利适用。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专利权人有权阻止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物品,如果这些行为是出于商业目的。

在专利权的限制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对发明专利和小专利的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强制许可上。如第64条规定,根据总理的命令,科技部可以授权个人、法人或组织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未经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授权,生产、使用或进口专利发明或小专利。具体情形包括:

  1. 在国家紧急状况或关键和极端紧急的情况下,如灾难、流行病或战争。
  2. 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特别是与国防和公共秩序、食品或公共卫生有关的需要,或为其他紧急需要而进行的非商业用途。
  3. 为了纠正经过司法程序确定为反竞争的做法,并且法院确信利用受保护的发明对于纠正反竞争做法是必要的。
  4. 对于未能利用发明或小专利以满足其在老挝的合理需求。

三、商标权

如前所述,作为典型的工业产权之一,商标的相关内容是分散规定在《知识产权法(修订)》第三编中。

在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规定,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形象元素、形状、三维图形、动态图形或产品包装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标志的任何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其中,“形状、三维图形、动态图形或产品包装”是2018年修法时新增的种类。

在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笼统规定在了第23条中。禁止注册的标识主要包括了通用名称标识、描述性标识和欺骗性标识,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与他人在先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类似的标识、虚假暗示原产地之外地方的地理标志以及违背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文化和民族的优良传统的标识。该条同时还强调,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在优先权制度方面,同外观设计专利一样,老挝为商标申请提供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自优先权日开始计算。此外,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也规定了为期6个月的展会优先权。

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明确不论是否注册,驰名商标均可依据本法获得保护。商标认驰的具体考量因素为:

  1.  相关公众通过交易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或与之相关的使用或通过广告来认识该商标
  2. 产品、商品、服务在境内广泛流传并带有该商标。
  3. 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
  4. 定期和连续使用该商标的时间。
  5. 基于良好的质量、服务或其受欢迎程度等因素,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联系在一起的商誉。
  6. 国内消费者证明并广泛认可该商标的声誉。
  7. 对该商标的投资价值高,如对广告的投资或对该商标形象的创造。

在商标异议和撤销方面,经过形式上的初步审查之后,商标申请案便会进行公开发布。他人可在公布日之后的60天之内对该商标提起应当不予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公告之后,他人可在公告之日起5年内要求对该商标予以撤销。

在商标权保护期限方面,老挝的商标注册有效期是10年,但起算日期从商标申请之日开始。如有效期期满,注册人可提前缴费之后进行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在注册商标不使用可撤销方面,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第65条规定了两种“未使用商标”,一是自注册之后连续5年内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二是注册人象征性使用或此种使用非基于善意的注册商标。对于此种“未使用商标”,任何人都可向科技部提起撤销注册的申请,而注册人则需要提供未使用的正当理由。独立于注册人意志的不可抗力可视为未使用的正当理由。通常来讲,如果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由商标所有人或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其他人使用,并受商标所有人的控制,那么该商标就是被使用了。

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对商标的规定较为粗略。如前所述,2019年12月17日,老挝颁布了第2822/MOST号《商标与商号决定》,对《知识产权法》作了进一步细化。该决定的主要有:

  1.  定义了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2. 对商标注册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如商标申请人可向知识产权局或其所在省份的科技部门或首都的科技部门提交商标申请,但其后的注册均由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申请需提交何种文件;形式审查的审限为60天;实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商标异议的程序及救济;商标注册后可提交申请进行细微修改;注册后5年内可撤销的具体程序等。
  3. 明确了对于已注册商标或者在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的修正案生效之前提交申请的商标,其保护期起算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4. 规定了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5. 规定了商标许可和转让必须在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6. 对商标代理作了必要的规定。
  7. 规定了知识产权局的职权。

四、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除了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三类主要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之外,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还涉及到了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等。其中,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作为工业产权之一部分,均是穿插在第三编,与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的相关内容协同阐述;植物新品种则是独立成编,即第四编,此处则不展开介绍了。

不正当竞争作为广义的知识产权法范畴,在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中也得以体现。该法第六编为“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界定了任何违反工业或商业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都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具体包括:

  1. 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商品来源或生产者、制造商或商人的身份。
  2. 以任何方式造成与竞争对手的机构、商品或工业或商业活动相混淆的所有行为。
  3. 具有诋毁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或工业或商业活动性质的虚假指控。
  4. 使用指示或指控,而这种使用可能会在货物的性质、制造过程、特点、对其目的的适用性或数量方面误导公众。

此外,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还设专编对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诉讼程序和执行措施进行了规定。根据该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行政救济、经济纠纷解决委员会救济、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和国际争议和解。就司法救济而言,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还特别设置了知识产权救济程序的特别证据规则,规定在第138条。另外,涉及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行政检查、查处和边境执法在老挝《知识产权法(修订)》中也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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