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网络直播等行业的发展,广大群众更加意识到"姓名权"保护的重要性。为应对社会经济的新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2年实施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指南》中,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中对"姓名权"保护的解释,进行了修改,首先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稳定对应关系"归纳进来,使得基础条件的规定变得更加明确;其次,关于"损害的认定"从"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变成"个案中综合考虑姓名的知名程度以及系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姓名权人知名领域的关联程度",淡化了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性。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几个案例具体探讨下修改后的审查标准

首先,让我们先看一下关于"姓名权"适用要件的具体规定。

"姓名权"适用要件:

(1)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姓名的知名程度以及系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姓名权人知名领域的关联程度,具体确认该在先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3)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

系争商标注册人主张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取得了姓名权人许可的,应承担许可事实的举证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姓名",人人享有"姓名权"。但世界人口高达80亿,且同名同姓的人非常多,具体的某个姓名到底应该归属于谁呢?这里,我们要明白:在《商标法》中,"姓名权"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其实更多的是考量其背后的商业利益。也就是说,能否享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姓名权"的基础条件是该姓名已具备指向性,且和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大家听到该名字就能联想到该自然人。例如:说起"乔丹",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美国职业运动员迈克尔·乔丹"。

同时,关于"姓名",我们要做一个广义解释,其本质是一个"识别符号",因此其他具备指向性的称谓,包含笔名、艺名、译名、别名等能够和自然人主体建立稳定联系的识别符号,均在其保护范围内。

例如,在第38765119号"口红一哥"异议案中,异议人李佳琦作为自媒体知名主播,拥有海量粉丝,被粉丝誉为"口红一哥",异议人提供的李佳琦的广告宣传、活动照片、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足以证明: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口红一哥"与李佳琦已形成对应关系。最终官方认定:被异议人将"口红一哥"作为商标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异议商标所示服务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损害。

再例如,在第53365068、53387211号"汤姆布朗"异议案中,经查,THOM BROWNE是"THOM BROWNE"时装品牌的设计师,是2006年美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时尚大奖(CFDA)最佳男装设计师奖得主,并进入库珀-休伊特国家设计博物馆授予的国家设计奖决赛阶段。此外,他还获得过国际时装组织2005男装新星称号,以及CFDA2005时尚基金奖亚军。THOM BROWNE先生的名字已随其品牌传播到世界各地。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THOM BROWNE"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汤姆布朗"系"THOM BROWNE"的对应中文。最终官方认定:被异议人未经许可,擅自将"汤姆布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对著名时装设计师THOM BROWNE先生姓名权的侵犯。

而在第46878344号"NATASHA DENOMA"商标异议案中,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创始人"NATASHA DENONA"的姓名权。但官方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唇膏等商品所在的行业中,相关公众已将被异议商标指向"NATASHA DENONA"女士或者与其建立对应关系,因此不支持该主张。

由此可知:在《商标法》中,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包含本名、笔名、艺名、译名、别名等,但其重点是:能否和自然人主体建立稳定对应关系。

在具备享有"姓名权"的条件下,还要对当事人是否侵犯了其"姓名权"进行进一步实质审查,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对当事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关于"损害"的认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指南》中给出了两种解释:(1)个案中综合考虑姓名的知名程度以及系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姓名权人知名领域的关联程度;(2)明知是他人的姓名,而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进行申请注册的。

对比,笔者的理解是:一个人的知名度越大,或者其职业越特殊,例如"主播"或者"明星",他人侵犯其背后的商业利益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会淡化"商品或者服务与知名领域的关联程度"。

例如,在第35547956号"嘉尔王"无效宣告案中,王嘉尔,男艺人,前击剑运动员,男子演唱团体GOT7成员,现为歌手、主持人,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曾获得"亚洲青少年击剑锦赛少年组男子佩剑个人/团体金牌""SBS演艺大赏综艺部门男子新人奖"等荣誉奖项,还参与主持了《拜托了冰箱》等综艺节目,同时QQ音乐、酷狗音乐、网易云音乐、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优酷视频等相关媒体亦对王嘉尔的作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嘉尔王"与王嘉尔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顺序有所颠倒,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在"装饰喷泉"商品上将"嘉尔王"申请注册为争议商标,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并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王嘉尔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关系,致使王嘉尔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最终官方认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

在第35962097号"德约科维奇"商标无效宣告案中,申请人诺瓦克"德约科维奇(NOVAK DJOKOVIC)先生为知名网球运动员,于2008年参加北京奥运会,2008-2019年间获得劳伦斯世界体育奖,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最终官方认定: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与其姓名相近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于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

上述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申请人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其本人可能存在代言、推销等商业行为或意义,因此官方在审查时基于其背后的商业利益将重点放在了"知名度",淡化了领域关联性。

而在第30239590号"周三包子ZhouSanBaoZi"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但官方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并以达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程度"为由,未认可其主张。

可见:在主张姓名权的时候,"知名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另外,如果行业关联程度比较大,也会得到官方的认可。反之,知名度不大且行业关联比较小,就难以得到官方的认可。

例如,在第1387094号"马诺罗·贝丽嘉MANOLO & BLAHNIK"商标无效宣告案中,经过再审程序,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表明Manolo Blahnik在中国大陆及相关公众尤其是时尚人士中有一定知名度,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Manolo Blahnik在国外知名度以及香港地区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会辐射至内地,可以认定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指代了该自然人,或者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再次,方宇舟及其相关企业长年从事鞋业生产,是同行业经营者,应该知道马诺娄,布拉尼克及其同名品牌在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知名度,不然无法解释争议商标的外文部分完全与马诺娄·布拉尼克的姓名相同,最终认定损害了马诺娄·布拉尼克的姓名权。

而在第38570057号"一条小团团及图"无效宣告案中,"一条小团团"是申请人艺名。官方经审查认定:本案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一条小团团"虽与申请人艺名"一条小团团"名称相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一条小团团"作为艺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另,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商品化权的网络游戏直播领域关联较弱,难以认定有关服务属于申请人艺名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范围。因此,未予以支持。

在第44588598号"关凡琦"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关凡琦"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淘宝以"关凡琦"名义设立店铺,开通了微博等。官方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关凡琦已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关凡琦姓名所主营的香水领域差别较大,因此未判定损害关凡琦的姓名权。

上述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姓名权人的知名度不是很高时,审查重点会放在"领域的关联性"上。在关联性大的领域,其实是同时考虑了当事人的商业机会或商业价值及对方的恶意,因而认定侵权,而在关联性不大的领域,相关当事人并没有那么大的商业机会和商业价值,因此认定不侵犯其姓名权。

另一方面,对方当事人的恶意情况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例如,上述第1387094号"马诺罗·贝丽嘉MANOLO & BLAHNIK"商标无效宣告案,基于同行业关系,其实就是考虑了对方的恶意情况。而在第50038949号"JENNY DAMAS"商标异议案中,官方在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姓名权的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Jeanne Damas (珍妮"达玛斯)"女士为法国时尚博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Jeanne Damas"姓名在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创立的品牌"ROUJE"近似的"ROUJE PERFECT"商标,上述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设计创作来源做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决定不予注册。

综上所述:对于"姓名权"的审查并不是机械的考虑单方面因素,而是在确定二者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后,综合考虑知名度、领域关联性以及恶意情况,考量保护姓名权人的商业机会等权益,确定保护范围。

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不仅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更是对其背后的经济利益进行的保护。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指南》中进行了比较全方位的保护规定,但在实务审查中实在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呼吁姓名权人积极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参考文件:

1、第38765119号"口红一哥"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2、第53365068号"汤姆布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3、第53387211号"THOM BROW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4、关于第46878344号"NATASHA DENOM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5、关于第35547956号"嘉尔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6、关于第35962097号"德约科维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7、关于第30239590号"周三包子ZhouSanBao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再75号

9、关于第38570057号"一条小团团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0、关于第44588588号"关凡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1、第50038949号"JENNY DAMA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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