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一般情况下,相同商品上不会出现与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即使出现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众所周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一般可以通过提出无效宣告、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进行解决。但,即使行政机关将在后的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或因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整个程序下来,所需要的时间可能长达3-5年,甚至更长。而一般的商品热卖期一般来说也不过1年左右。如果被控侵权商品正处于热卖期或网红期,不及时制止在后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将会给在先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

那么,在相同商品上当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为了维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了通过行政程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外,在先权利人该如何采取法律措施尽快禁止在后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呢?

日前,笔者代理了原告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Mast-Jägermeister SE,以下简称德国野格公司)与被告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园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该案),该案或许能够对上述问题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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