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常喜欢将公司的Logo和公司名称作为组合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然而在申请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以申请人的商标与在先图形商标、在先文字商标或在先图文组合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商标的注册。

遭遇这样的驳回,申请人通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明明自己商标的Logo部分或文字部分与在先商标不一样,整体视觉效果也不同,怎么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呢?

笔者在本文中将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图文组合商标近似性审查作进一步探讨,以便能够解答申请人的疑问。

近似性结论

笔者认为,如果申请人的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在先文字商标以及在先图文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近似,例如仅个别字母不同,则双方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在驳回复审阶段仅通过论证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难以克服该驳回。如商标 1379638a.jpg1379638b.jpg 和商标 1379638c.jpg 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因为文字部分高度近似。

如果申请人的图文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在先图文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构成近似,文字部分不同,在驳回复审阶段仅通过论证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来克服引证商标有比较大的成功几率。如商标 1379638d.jpg1379638e.jpg

总而言之,若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构成近似,文字部分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在驳回复审阶段,认定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的成功率较高。

原因分析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得消费者识别 、记忆,进而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笔者认为,毫无疑问,商标的文字部分在认读和传播上具有先天的优势,较于图形而言,具有更强的显著性,易于商标区分。

此外,《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在"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审查中"规定,"若商标由独立文字部分和独立其他要素组成,文字部分不具备显著特征,则该商标整体应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示例如下:

1379638f.jpg

上述图文组合商标均是由"具有显著部分的图形+文字"组成,其中文字不具备显著性,则虽然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整个商标仍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这也造成了,我们上文提到的结论,即若双方的图文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构成近似,文字部分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在驳回复审阶段,认定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的成功率较高。

启发

申请人在其图文组合商标遭遇驳回后,一定要分析引证商标的组成部分,进一步判断,是否能够通过论证商标不近似性进行克服,以便其商标顺利获得注册。此外,笔者建议,如果申请人申请纯图形商标遭遇驳回后,可以考虑添加有显著性的文字部分以便区分在先引证商标,进一步尝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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