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侵权行为日益增多,权利人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日益增加,给企业带来一定负担。但作为长期经营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如果放任这些侵权行为,又会给企业的声誉及市场份额带来长期的影响。

针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侵权人,企业会尝试选择更加经济快捷的维权方式,在前期准备工作充足,自身权利明确,且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警告函是一个经济快捷的维权途径。

但是因为警告函并不具有强制力,其弊端也较为明显。一些侵权人在收到警告函后可能会选择置之不理,等待权利人的下一步行动,如果权利人不愿意再耗费时间及精力,侵权人将会逃过一劫。

而一些权利人可能会选择删除侵权信息,并否认侵权行为,或在删除信息后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权利人的其他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利人可能因为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但是面对已经被删除的侵权信息,以及隐匿的侵权人,权利人反而无从下手。此时警告函发送前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调查

一些情况下,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不会明确写明自己的身份。他们通过一些模糊的信息来宣传或销售侵权产品或服务。这时,权利人应首先针对侵权人进行调查,调查对方的身份、经营地址、联系信息,以及侵权事实和规模等。只有当这些信息被完全掌握时,警告函才可能起到作用。

如果我们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仅通过一些途径获得了对方的邮箱、手机号、不实际经营的公司注册地址等,我们无法保障对方收到了警告函,更无法保障我们后续可以与对方取得联系,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如果我们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及规模未能完全掌握,我们得知的信息仅是对方行为的冰山一角,那么可能会导致一个重要目标潜伏的更加深,反而会对权利人产生负面的影响。

取证

如前所述,一些侵权人可能在收到警告函后删除侵权信息,并否认侵权事实。

如果权利人未在发送警告函前固定证据,且权利人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证而必须采取其他行动的情况下,权利人将会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前期未能固定证据,且后续获取证据的可能较低,权利人无论是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都无法提供证据来支撑诉求。那么无论是法院或是有关部门都难以支持权利人的观点。

如果权利人等待侵权人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则可能会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将拉长权利人的维权周期、增加维权成本成本,同时还可能导致权利人维权失败的风险。

尤其应当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公布的裁判文书来分析,确认不侵权之诉不仅适用于专利案件,也适用于商标案件。如果发送警告函前不做好证据固定,侵权人收到警告函后删除侵权信息,反过来提起不侵权之诉,权利人因为没有证据支持构成侵权,反而陷入被动的地位。

因此,警告函虽然是一个方便快捷的维权手段,但发送警告函前应尽可能完成调查及取证的工作,这是警告函发送的基础,以及成功维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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