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德国野格公司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提出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认定“野格”为驰名商标, 判决侵权人向“野格”商标权利人支付损害性及惩罚性赔偿人民币一千一十万元。

“野格”商标权利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又名:德国野格公司)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生产与销售对于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拉公司)、 唱洪胜、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园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之后,案件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做出一审(2021)京7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德国野格公司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圣罗拉公司、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圣罗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官网、《中国知识产权报》《青岛晚报》刊登声明,被告唱洪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秦皇岛晚报》刊登声明,被告葡园公司在其京东店铺(店铺名:葡园酒类专营店)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刊登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刊登判决相关内容,费用分别由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承担);

四、被告圣罗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唱洪胜就其中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五万九千四百四十六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及葡园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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