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依法查询、冻结、变价被执行人所持股票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置范围、定价标准、处置方式不尽相同。本文结合司法实务,就股票强制执行有关要点进行简要探讨,以飨读者。

Q1:如何确定股票执行管辖法院?

答:无论采取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方式解决纠纷,"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为判定执行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的《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明确:"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因此,股票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根据上市公司住所地而非中登公司或股票托管券商所在地确认执行管辖法院。

Q2:如何确定法院冻结股票的数额或范围?

答:《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规定,冻结的股票价值应以能够足额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2023年9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则规定:"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由此可见,就股票财产冻结数额或范围,最高院相关规定或文件的表述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亦有不同认识和做法。建议申请执行人结合前述有关规定,与执行法院充分沟通,争取法院以合法且最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方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股票财产。

Q3: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时,如何确定处置参考价及起拍价?

答: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性质不同分为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司法实务中,不同性质股票定价方式有所区别,不同法院就同一性质股票的定价方法也有不同。

无限售流通股因交易价格相对公开透明,通常无需评估定价。例如,深圳中院、上海金融法院规定,以拍卖日(或竞拍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90%作为无限售流通股处置参考价或以之参照确定拍卖保留价。限售流通股因无法在二级市场直接报价卖出,则可能采取委托评估方式定价。深圳中院规定,可依次通过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方式确定限售流通股处置参考价;上海金融法院则规定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

但要注意,有的法院在股票起拍日前会就原公告股票起拍价进行调整,而其他法院则不然。建议意向竞买人仔细阅知法院拍卖公告,审慎参拍报价。

Q4:强制执行上市公司大股东等特定主体所持股票,是否存在限制规定?

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沪、深交易所配套发布的实施细则,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票总数分别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和2%。法院通过二级市场处置股票亦受此限制。

2023年9月26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该公司股份,但2023年8月27日前相应股票已办理质押登记或者作为两融担保物的除外。

建议申请执行人准确掌握被执行人名下股票有无减持限制情况,酌情确定最适宜、高效的股票处置方案,并向执行法院提出合理化建议。

Q5:上市公司股票经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税费如何承担?

答:《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根据中登公司规定,拍卖成交股票过户时,相应主体需缴纳"非交易过户费"及"非交易转让印花税"。但就缴税与过户衔接问题,中登上海、深圳分公司规定有别:上海公司规定,应缴税款必须全部到账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深圳公司则规定,有权机关未提交完税证明等并要求强制扣划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注明法院将督促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等内容"。

建议申请执行人及意向竞买人事前明确知悉股票拍卖过户税费缴纳相关要求,理性决策,并根据需要提前做好完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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