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基本原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处分权限与程序、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

《处分规定》作为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分的基本依据,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考、奖、罚"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处分规定》具体条款出发,并与2012年实施、2023年废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就其差异与变化进行解读。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总则 

(一)制定依据

《处分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制定依据。自2012年9月《暂行规定》施行以来,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将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了监察对象,2020年颁布的《政务处分法》对此部分人员的处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而《处分规定》的制定则充分考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与前述新颁布法律相关规定的衔接。

(二)适用范围

《处分规定》第二条对处分适用范围作出明确: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处分规定》,执行四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和开除。值得关注的是,《暂行规定》所列处分种类包含"撤职",而《处分规定》中删除了相关表述。

另外,《暂行规定》对应给予处分行为的表述为"违法违纪行为",而《处分规定》则表述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处分原则

与《暂行规定》相比,《处分规定》第三条新增"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更加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等相关工作要求。

二、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一)概述

《处分规定》第二章重点对于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如上文所述,《处分规定》所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删除了"撤职"处分。

不同类型处分所对应的处分期间与《暂行规定》保持一致;而《处分规定》第五条对于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和处分期计算事宜作出进一步明确,即"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处分的具体适用

1. 处分对考核、岗位聘任等的影响

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受处分人员因处分种类不同而对年度考核等影响不同,具体如下:

  • 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 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 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值得关注的是,对受"记过"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相关限制性规定,《处分规定》与《暂行规定》存在明显差异。按照《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受"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仍确定相应档次,只是不得确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而如上文所述,按照《处分规定》内容,对受"记过"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人员的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且受影响区间亦有不同。

关于受处分期间岗位聘用事宜,《暂行规定》对不同处分种类作出区别性规定:

  • 对于受"警告"和"记过"处分的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 对于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而《处分规定》第六条则统一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不再区分处分种类。

另外,《处分规定》第六条新增对于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且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人员处分适用之内容,即"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2. 多种处分的合并

根据《处分规定》第八条,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则应当分别确定处分;如处分种类不同,则应执行最重的处分;如应给予除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处分期应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需特别提示的是,《暂行规定》并无前述"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的限制性规定。

3. 适用处分的考量情节

(1)从重处分的情形

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1]所列五种情形基础上,《处分规定》第十条新增三类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 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2)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处分规定》第十一条[2]列举了七类"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相较于《暂行规定》对应条款,内容变化较大。

首先,如工作人员存在《处分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则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而此前《暂行规定》第十二条[3]所列情形系"应当从轻"处分;其次,《处分规定》新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兜底条款;最后,对于具体情形的表述,两者亦有不同,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3)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

根据《处分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处分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则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4. 违规违纪违法取得财物的处置

相较于《暂行规定》,《处分规定》新增对于违规违纪违法取得财物的处置规定:

(1)对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3)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5. 已退休工作人员的处分

对于已退休工作人员的处分,《处分规定》第十四条与《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之内容有所不同,两者均明确对已退休人员不再做出处分决定,但《处分规定》新增"可以对其立案调查"的表述。

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

(一)概述

《处分规定》第三章对不同情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对应处分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和违反社会公德等七个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适用处分种类。

(二)相较《暂行规定》相应内容之区别与变化

对于《处分规定》所列具体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适用处分,本文不再逐一列举;本部分将重点阐述《处分规定》相较于《暂行规定》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区别和变化。

 1. 关于应给予处分行为的表述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暂行规定》对应给予处分行为的表述为"违法违纪行为";而《处分规定》则称之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2.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相关行为

一方面,《处分规定》第十六条新增对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相关言论的处分,以及对"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处分。另一方面,《暂行规定》明确"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受处分行为,而《处分规定》明确"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属于受处分行为。

 3. 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相关行为

与《暂行规定》相比,《处分规定》专门针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作出规定并单独列为第十七条。

事实上,此前《暂行规定》已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列为应给予处分之行为,将其归类为违反工作纪律的失职渎职行为。而本次出台的《处分规定》则将其归类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且进一步就人事管理工作环节进行列举,包括"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

同时,《处分规定》新增关于"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违反规定出境或办理因私出境证件"、"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4. 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行为

《处分规定》和《暂行规定》中对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相关表述基本一致。但值得关注的是,《暂行规定》将"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列为违反工作纪律之行为,而《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上新增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5.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相关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应当给予处分;《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上新增"接受礼品"这一情形。另外,按照《暂行规定》之内容,"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而《处分规定》则删除了相关表述。

 6.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应当给予处分;《处分规定》则进一步增加关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情形。

 7. 关于违反职业道德的相关行为

《暂行规定》与《处分规定》内容基本一致,具体情形不再逐一列举。

 8. 关于违反社会公德的相关行为

相较于《暂行规定》,《处分规定》关于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具体表述有较多变化和更新。

首先,《处分规定》删除了《暂行规定》中关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和"包养情人"的情形;其次,《处分规定》新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作为应予处分的情形;再次,《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应受处分;最后,《处分规定》新增关于"注射"毒品、"支持"卖淫嫖娼等活动应给予处分的相关表述。

(三)关于刑事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另外,对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概述

《处分规定》第四章对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对应权限和程序进行明确。不同于《暂行规定》的是,《处分规定》删除了"处分的解除"这一章节,而将其中部分条款合并体现在第四章即"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之中。

(二)相较《暂行规定》相应内容之区别与变化

 1. 关于处分权限

对于"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作出,《暂行规定》明确"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而《处分规定》则删除了关于前述备案的要求。

 2. 关于立案调查

《暂行规定》明确对"涉嫌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且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可以暂停其职责;而《处分规定》则删除"涉嫌违法违纪"这一限制性前提。另外,《处分规定》新增关于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的相关表述。

 3. 关于调查过程

《处分规定》第二十七条新增对不实检举、控告的澄清,即"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4. 关于调查回避

《处分规定》删除了《暂行规定》中关于调查回避的相关条款,明确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5. 关于受处分后岗位、待遇的变更时限

《处分规定》第三十一条新增关于受处分后岗位、待遇变更时限的相关规定,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 关于处分的解除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处分期满后需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方能解除处分。而《处分规定》则不再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另外,《处分规定》新增对于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情形的规定,明确在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五、处分的复核和申诉 

《处分规定》第五章对处分的复核和申诉作出规定,整体内容与《暂行规定》基本一致。值得关注的是,《处分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另外,《处分规定》新增关于"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处分规定》实施前相关案件和行为的适用

《处分规定》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规定:在《处分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处分规定》。

注释: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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